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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的態度及要求,我們無法承擔,這跟誠信無關」 黃崇仁:不是為了印度才放棄日本,而是兩個政府態度不同、方式不同

「日本政府的態度及要求,我們無法承擔,這跟誠信無關」 黃崇仁:不是為了印度才放棄日本,而是兩個政府態度不同、方式不同
力積電22日召開少見的實體法說會,左起為董事長黃崇仁、總經理朱憲國、財務長邵章榮,以及發言人譚仲民。

劉煥彥

國際總經

吳東岳 攝影

2024-10-22 17:30

力積電(6770)董事長黃崇仁於周二(22日)在少見實體舉行的法說會上指出,與日本SBI控股的半導體晶圓廠合作案未能繼續下去,主因在於日本經濟產業省(相當於我國經濟部)補貼政策要求,力積電需擔保可能只有少數或沒有股權的新廠得連續十年量產,致使力積電有違反台灣證交法的風險。

其次,SBI無法提出可行的新廠籌資、行銷等營運計畫給力積電做投資評估,「沒有資料就無法評估,沒有評估就沒有投資」,因此力積電董事會決定停止評估這項合作案。

黃崇仁強調,日本合作案之所以未成,在於「日本政府的態度及要求,我們無法承擔,這與誠信無關」。

 

黃崇仁與SBI會長去年3月初見面,6月簽「無約束力」MOU

 

綜合力積電聲明及黃崇仁現場說明,2023年3月他到日本與SBI控股會長北尾吉孝初次見面,對方提出雙方合作在日本建立半導體製造事業的構想。考量日本有強大工業體系、技術水準與市場需求,在日本設立成熟製程的晶圓代工廠應有可行性,因此2023年6月雙方簽訂了共同評估在日本合作半導體代工事業可行性備忘錄,而且這份備忘錄為期一年、不具法律約束力。

力積電強調,在此之外,力積電沒有跟SBI方面簽訂任何其他文件。

 

力積電董事長黃崇仁與日本SBI控股會長北尾吉孝(左),去年10月底與宮城縣政府及JSMC簽署MOU,敲定三方合作的晶圓廠將落腳宮城縣。

▲力積電董事長黃崇仁與日本SBI控股會長北尾吉孝(左),去年10月底與宮城縣政府及JSMC簽署MOU,敲定三方合作的晶圓廠將落腳宮城縣。(圖片來源:力積電提供)

 

黃崇仁表示,力積電的海外發展策略主軸是「收費協助建廠、技術移轉和人才培訓的FAB IP模式,但在SBI力邀下,去年力積電確實曾考慮從本案收取的服務費及技轉金等收入,拿出一部分以持有少數股份的方式,參與投資這座晶圓廠。

 

力積電財務長邵章榮說明,力積電是否真的要這麼做,也是在為期一年的備忘錄期間的研究事項。

 

在SBI會長北尾吉孝遊說下,日本經濟產業省於去年表達對此建廠計畫的政策支持,力積電也協助SBI選定了宮城縣仙台市附近的建廠用地。惟隨著整個評估作業的深入,並參考國內同業在日本的經驗,力積電發現當地的建廠、營運成本遠高於台灣,以成熟製程為主力的新廠雖獲日本政府補助,未來營運壓力還是很大。

 

「研究後才發現,日本沒有我想像的那麼便宜」

 

對此黃崇仁說明,「研究後才發現,日本沒有我想像的那麼便宜」,以力積電銅鑼P5廠為例,建廠支出約400億台幣,但在日本建廠要1200~1400億台幣,也就是四倍於台灣的建廠成本!

 

他也提到,本案要建立的晶圓廠,經營主體是由SBI成立的子公司JSMC,惟其產能規畫僅月產2萬片,「這在台灣一定會虧錢,我們銅鑼廠也要到5萬片才可以打平」。

 

因此,力積電多次要求主導新廠建設的SBI,要提出籌資、行銷等營運計畫,才能做投資評估,但截至今年7月,SBI方面始終未提出相關文件給力積電評估。

 

力積電22日召開少見的實體法說會,左起為董事長黃崇仁、總經理朱憲國、財務長邵章榮,以及發言人譚仲民

▲力積電22日召開少見的實體法說會,左起為董事長黃崇仁、總經理朱憲國、財務長邵章榮,以及發言人譚仲民。(圖片來源:吳東岳攝影

 

力積電:綜合台日律師、會計師及聯貸銀行意見,若答應日方要求,經營風險恐大增

 

至於去年就向日本經產省申請補貼的SBI控股,遲至今年1月18日才告知力積電,日方政策要求新廠必須連續量產十年以上,對此黃崇仁指出,力積電高層特別在今年2月、6月及8月,三度赴東京拜會經濟產業省的主管官員,以確認補貼政策及責任歸屬。

 

經產省官員當面說明,金融背景的SBI沒有半導體營運經驗,必須由力積電保證日本新廠連續十年量產。力積電則告知日方,力積電在台灣股票上市,對於本案要建立的晶圓廠沒有持股,若還要為其擔保連續十年量產,力積電有違反台灣證交法的風險。

 

黃崇仁指出,經產省要求本案若要申請1400億日圓的政府補助,SBI控股、擔任經營主體的子公司JSMC,以及提供技術的力積電,不僅三家公司都必須是共同申請人,而且力積電還要擔保新廠要連續十年量產。

 

他比喻,日方態度是「你要我的錢,你就要做到這個責任」。

 

但力積電認為,問題在於拿到日本政府補助的是JSMC,不是力積電;力積電又未持有新晶圓廠的股份,若真的答應日本經產省的要求,根據力積電找來多家國內及日本律師與會計師的研究,加上國內聯貸銀行的意見,力積電都發現無疑會大大增加力積電本身的經營風險。

 

力積電22日召開少見的實體法說會,圖為董事長黃崇仁

▲力積電22日召開少見的實體法說會,圖為董事長黃崇仁。(圖片來源:吳東岳攝影

 

黃崇仁:兩大原因讓日本合作案未能走下去

 

力積電在釐清日本補貼政策與政府立場後,今年8月13日董事會決議,不繼續評估日本建廠合作案,並於當天晚上轉告SBI控股會長北尾吉孝。

 

力積電高層並於8月27日及10月7日,分別前往日本經濟產業省及宮城縣政府,當面說明董事會的決議過程。

 

對於過去一年多的日本合作案,黃崇仁強調,力積電一直是以誠信、專業態度做所有評估和協商,也看好日本半導體產業發展潛力,願意透過FAB IP收取的部分資金,取得少數股權參與日本新晶圓廠的投資。

 

然而,本案未能洽談下去的兩個原因,第一是日本經產省的補貼政策,要求力積電擔保可能僅有少數或沒有持股的新廠連續十年量產,有使公司違反台灣證交法的風險。

 

第二是,SBI方面無法提出可行的新廠籌資、行銷等營運計畫,提供我方進行後續投資評估

 

因此,力積電只能終止整個合作建廠及投資評估作業。

 

日本SBI控股會長北尾吉孝(中),5月初受邀參力積電銅鑼廠的啟用典禮

 

日本SBI控股會長北尾吉孝(左)與宮城縣知事村井嘉浩(右),5月初均受邀參力積電銅鑼廠的啟用典禮

▲日本SBI控股會長北尾吉孝(左)與宮城縣知事村井嘉浩(右),5月初均受邀參加力積電銅鑼廠的啟用典禮。(圖片來源:劉煥彥攝影

 

「不是為了印度才放棄日本,而是兩個政府態度不同、方式不同」

 

至於力積電與印度最大企業塔塔集團的晶圓廠建廠合作案,黃崇仁表示,其實力積電是跟日本一樣的FAB IP模式,並強調「不是為了印度才放棄日本,而是兩個政府態度不同、方式不同」。

 

他說明,塔塔集團旗下的塔塔微電子公司有五萬員工,並為蘋果生產手機,也是印度最大的電子產品製造商,其策略就是要建立完整的電子產業鏈。

 

其次,該公司負責推動半導體事業的主管,大多是來自美國英特爾、台積電等國際大廠的印度海歸派,再加上印度政府的高額補貼政策,這項合作的協商進展十分順利,並已完成簽約。

 

黃崇仁與力積電總經理朱憲國已於9月25日前往印度,與總理莫迪及高層官員座談,本案將完全依照FAB IP的策略執行,建廠完全由塔塔微電子負責,力積電是協助對方建廠、培訓員工及技術移轉,並將依合約訂定的進度,在未來幾年分期收取服務、授權費。

 

力積電估計,本案將收取約200億台幣的技術轉移費用,並分成4~5年逐年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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