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21日發布關於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於即日起實施。值得注意的是,在追訴方面,中國最高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表示,若經核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況下移送起訴,經審查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據中國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共安全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共22條,對犯分裂國家罪危害特別嚴重的,可判處死刑,對首要份子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
意見還表示,立足依法嚴懲,重申從重處罰情節和不受追訴期限等情形。其中,對於「台獨」頑固分子,在中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等。
對此,中國最高檢察院重大犯罪檢察廳副廳長張慶彬在回答媒體提問時說,根據《意見》,只要大陸執法司法機關認定需要及時追溯審判,經過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可以在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他並指,中國檢察院經審查認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審查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張慶彬強調,只要實施了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我們都絕不容忍、絕不姑息,也絕不聽之任之,必將一追到底、依法嚴懲。
本文授權自聯合新聞網,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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