貝爾斯登不會受到商業銀行應該遵守的資本需求及其他限制影響,他們在景氣繁榮期間積極地使用金融槓桿,享受連續5 年破紀錄的獲利。
但是在2008 年3 月10 日的那個星期,貝爾斯登投資銀行正要發生擠兌,根本無法想像他們有什麼方法可自行停止擠兌。畢竟,如果投資銀行已經失去客戶或市場的信心,幾乎就是一無所有了。從市場觀點來看,貝爾斯登是脆弱投資與風險資產的集合體。市場交易取決於信任,只要民眾開始質疑貝爾斯登能否履行義務,就會轉而將自己的錢財交給其他銀行,也讓貝爾斯登變得更加不值得信任。
貝爾斯登是美國第17 大金融機構,也是5 家獨立銀行中最小型的。然而,貝爾斯登的規模是全國金融公司的兩倍大,涉入金融體系的程度更深,他們擁有5000 名交易對象以及75 萬個開放式衍生性金融商品合約。他們與銀行、證券經營商、避險基金、退休金基金、各國政府以及企業往來—當他們的交易對象努力減少與貝爾斯登有關的交易敞口時,也在嘗試釐清還有誰可能也有與貝爾斯登有關的交易敞口。此時的金融體系已經因為7 個月的緩慢傷害而變得虛弱,光是想像貝爾斯登如果違約,無法履行交易義務,可能引發的市場歇斯底里,就令人覺得不安—賤賣貝爾斯登提出的擔保品;瘋狂重新結算貝爾斯登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附買回交易市場的崩潰;下一個瀕臨破產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可能因而發生擠兌;甚至是房貸巨人房利美和房地美的破產。到了3 月13 日星期四,貝爾斯登已是砧板上的魚肉;在4 天之內,貝爾斯登的儲備金從180 億美元減少至20 億美元,並準備在星期五的早上聲請破產。
一開始,我們不認為自己可以防止貝爾斯登破產。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有權力用有序的方式向沒有償還能力的銀行提出紓困,保障銀行履行債務,但對於非銀行組織,美國聯邦政府沒有任何制式的解決方案能夠避免違約所造成的混亂。我們認為,聯準會的應對能力僅限於提高資產流動性,貝爾斯登的破產已無可避免,只能控制傷害不要繼續擴大,蓋特納將此種處理方法稱為「在跑道上鋪滿滅火泡沫」,在貝爾斯登破產起火後,防止火勢蔓延。對於避免脆弱的金融機構承受擠兌,白芝浩中央銀行應對守則的價值有限,而政府其他緊急狀態處理機構的職權不如民眾想像的寬闊。沒有國會授權,財政部的處理措施有限,聯準會的權限大多只限於提供有擔保品的貸款;聯準會和財政部沒有權力擔保貝爾斯登的債務、投資資本,或者購買不流動資產避免銀行發生擠兌。定期借券機制當時尚未到位,聯準會也沒有常設機制可向貝爾斯登這類型的投資銀行提供貸款。聯準會確實有第13 條第3 款的權力,能夠在「非常與緊急的情況下」向非銀行機制提供融資。但第13 條第3款不是魔杖,無法讓沒有償還能力的銀行起死回生,不能讓已經崩解的金融機構重返市場,也難以讓品質不佳的資產變得有價值。
在恐慌的情境中,很難判斷一家陷入困境的公司是不是真的沒有償債能力。市場不會永遠都是對的或者理性,在恐懼螺旋時期乏人問津的證券,也永遠都可能在市場信心恢復後,變得相當穩當。在這時,政府提供的貸款以及資產流動性可協助基礎穩固的機構支付貸款,避免被其他脆弱的金融機構所拖累。但是,貝爾斯登的衰退情況,比其他相似的金融機構更加快速且激烈,這顯示貝爾斯登確實已陷入極端的虛弱情況。無論如何,聯準會並未查閱貝爾斯登的帳冊,所以沒有任何可判斷貝爾斯登是不是一家有償還能力的金融機構的背景知識,因此說不定該公司只是淪為錯誤擠兌的受害者?然而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有權限查閱貝爾斯登的帳冊,而他們似乎不相信貝爾斯登是一家有償債能力的金融機構。另外根據我們所得到的資訊,以貝爾斯登逐漸貶值的資產和商業能力,我們並不認為提供貸款就可以拯救他們。
不,會提出紓困
在3 月14 日的黎明前,紐約聯邦準備銀行的員工提出權宜之計,訴諸第13 條第3 款的權力,讓貝爾斯登銀行可以活過這個周末:聯邦準備銀行將會提供貸款給貝爾斯登的清算銀行摩根大通銀行,摩根大通銀行會將金額轉交給貝爾斯登,而貝爾斯登銀行則是使用附買回協議拿回借款人不再接受的擔保品,作為本次貸款的擔保。基本上,聯邦準備系統將會成為貝爾斯登一天的附買回協議之貸款人。我們有許多同仁對於這個行動感到不安,因為這個行動似乎表示聯邦準備系統願意擔保一家正要破產的非銀行機構的債務,但我們都同意這個行動至少能夠爭取時間,讓我們在周末時思考其他避免災難的替代方案。「您也許應該考慮拿掉演講稿裡的『不會提出紓困』。」鮑爾森巧妙地告訴小布希總統。
因為,我們雖然不認為聯邦準備系統可以依照貝爾斯登在周末提出的擔保品提供足夠貸款,因為要解救作為獨立銀行的貝爾斯登,我們必須尋找買家收購貝爾斯登,避免貝爾斯登在星期一開市時就破產。摩根大通銀行很快地成為我們心中唯一的拯救者,他們有足夠信用可以支撐貝爾斯登原本的交易,而摩根大通銀行執行長傑米.戴蒙(Jamie Dimon)堅持,聯邦準備系統必須承擔貝爾斯登房貸一定程度的資產風險,摩根大通銀行才會願意完成交易。因此,在星期天晚上,聯邦準備系統再度行使第13 條第3 款的權力,用另外一種有創意的方式詮釋聯邦準備系統的權力,提供擔保貸款。摩根大通銀行同意用每股2 美元的價格收購貝爾斯登,戴蒙後來將價格提高至每股10 美元,確保摩根大通銀行的股東不會阻止併購,導致金融體系陷入一片混亂。這個舉動非常關鍵,因為摩根大通銀行在等待併購完成時同意承擔風險,擔保貝爾斯登的交易義務。摩根大通銀行舒緩了市場的恐慌,這是聯邦準備系統的職權所無法做到的目標。聯準會向新成立的公司:「少女街」(Maiden Lane)提供300 億美元貸款,而少女街公司向摩根大通購買價值300 億美元的貝爾斯登證券。根據第13 條第3 款,聯邦準備系統唯有在滿足儲備銀行的「擔保貸款標準」時才能夠提供貸款,而這個標準相當模糊。來自投資公司黑石集團(Blackstone)的團隊分析摩根大通想要放棄的資產之後告訴我們,他們相信聯準會提供的貸款有很合理的機率,能夠在幾年後獲得償還,不會有任何損失。柏南克和蓋特納決定,如果財政部願意保障聯邦準備系統承受的任何損失,就可以符合聯邦準備系統的借款標準,於是鮑爾森欣然同意這個條件。
但是,財政部的律師團隊隨後告訴鮑爾森,身為財政部長,鮑爾森無法向聯邦準備系統提出上述的保障,我們因而理解到財政部在金融危機期間的權力非常有限。因此,蓋特納要求鮑爾森撰寫一封公開信,表示他支持聯邦準備系統提供的貸款,強調如果聯邦準備系統因為提供貸款而受到損失,只需減少繳交給財政部的盈餘。鮑爾森將這封公開信稱為「表達所有紓困經費都獲得許可」(all money is green)的信件,在法律上沒有太多實質意義—因為,聯邦準備系統依照慣例,本來就會扣除施政措施的支出後,再將盈餘交給財政部—這封信的用意在於表示財政部與美國政府的行政部門都支持聯邦準備系統的重大決策。我們希望所有人明白政府部門齊心協力動起來。
同一時間,聯準會再度訴諸第13 條第3 款的權力,提出更激進的貸款方案:「主要交易商融通機制」(Primary DealerCredit Facility,PDCF),對象是投資銀行。這個方案接受更大範圍的擔保品,其中也包括風險更高的資產,程度高過定期借券機制。我們希望針對貝爾斯登的介入措施可以平息市場恐慌,但我們也知道雷曼兄弟與貝爾斯登有類似的問題,還有美林、摩根士丹利,甚至高盛都需要更簡單的管道使用這緊急安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