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集團董事長王永慶四月十五日宴請陳水扁總統,替國內企業請命,希望政府開放大三通;王永慶一方面跟台灣當局拉攏關係,另一方面,新的大陸投資計畫也悄悄展開。
其實,在大陸「投資長庚醫院」的計畫,已在王永慶的大陸夢中作過多次,早在海滄(六輕)計畫及漳州電廠計畫前後,都有類似規畫,只是與海峽兩岸的國法不能相容而作罷。經分析相關障礙,主要問題不在台灣而在彼岸。
因為台灣的法律,並未完全禁止財團法人作「投資行為」,況且也未明文絕對禁止在「國外為投資行為」。當然,有關投資行為除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及其捐助章程相關之規定外,更須獲得管督之主管機關事先許可始為合法。
至於大陸方面的障礙,主要在欠缺現代化之法制,既無可與國外接軌的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等公益法人制度。在欠缺現代法治文化的大陸從事投資、訂立契約,常因政治因素(例如主管人員更換)之變化,而導致任何約定、承諾隨時發生變數,則投資風險即難以確切評估。此亦即在北京蓋長庚一案中,王永慶排除萬難以基金會名義達成協議後,卻又因中共十六大正進行權力中心改組之際等敏感因素即予停建,令王永慶有苦說不出,想動卻動不了。
由於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雖於協議中將王永慶所設機構定位為「民辦非企業法人」,但由於本案並無上級政府保證,加上所謂「民辦非企業法人」到底須繳納哪些稅捐?均未明定,況且大陸法制之可變因素頗多,因此,王永慶本項「投資」之必然變數增多,何況,雙方協議書名字上既冠上「合作捐建協議」,只怕如有萬一,「投資」不保。
另就台灣的法規來看,王永慶具中華民國國籍殆無疑義,因此王永慶任何捐贈、背書保證,居間有償委任等,均須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之規定(如第三十四、三十五等條),而須事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如有違規,應請主管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由於王永慶素有「台灣經營之神」外號,加上以上海一地長庚投資額即台幣二八○億元,如併計北京、福州、海滄三地,則投資金額達台幣四三○億元以上,因此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如何處理甚具指標性,更是台灣政府能否有效管理違規行為,以及政府公權力是否貫徹的一大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