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老年化社會來臨,今年7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之規定,也就是達65歲法定退休年齡時,可以透過協議、由雇主繼續聘用。勞動部表示,此次條文的修正,代表各界對高齡勞動人力持續投入勞動市場的支持,具有正面意義。
不過,不少勞工誤會以為年滿65歲就不會「被退休」,或是雇主想要滿65歲的勞工退休,若是勞工不同意,則雇主必須以資遣方式辦理,如同「多領一筆退休金」。
對此,勞動部澄清,「退休和資遣」是不同制度,如果勞、雇雙方無法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則應該依現行退休規定辦理;也就是說,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就依照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
至於65歲以上繼續工作的勞工,勞動部指出有3大好處,除了可繼續參加勞保外,年資累計無上限,加上年金給付有展延機制,每延1年給付金額提高4%,最多可增加20%。
先前有說法指出,「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施行後,勞雇雙方如協商不成,勞工想退休、但雇主不願意放人,勞工能用自請退休的方式辦理;反之,若是雇主想讓勞工退休、不過勞工不願意,則雇主必須以資遣的方式辦理」,勞動部澄清,退休與資遣是不同制度。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增列「強制退休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是將勞資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也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
勞動部舉例,勞雇雙方若已協商將退休年齡延後至67歲,則勞工即可繼續工作至67歲;如果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則應回到現行規定,「退休不會變成資遣」。
此外,若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之退休年齡後,雇主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對逾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可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延後退休可領展延年金 每延一年多給4%
勞動部說明,勞保年金制度實施時,已明定老年年金給付之法定請領年齡採逐步提高至65歲 (113年為64歲,115年為65歲),勞工符合法定請領年齡,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依規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又勞保年金的年資採計無上限,勞工退休前加保的年資皆可併計,因此投保年資愈多,請領的年金金額將愈高。
勞動部提醒,勞保老年年金給付定有展延年金給付的設計,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過了法定請領年齡後再提出申請,每延後1年請領,給付金額會增給4%,最多增給至20%,並依增給計算之金額發給至終身,活到老、領到老。
換句話說,勞保年資愈長且延後請領,每月及最終領到的年金金額也會愈多,可提供老年經濟生活安全保障。
另外,於年滿65歲前也受有就業保險之保障,如遭遇資遣等非自願離職時,可享有最長9個月的失業給付,及參加職業訓練期間請領最長6個月的職訓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