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設計有問題的年金,笨蛋才去繳?!重點是不繳還不會怎麼樣!
國民年金(國保)是針對25~65歲,沒有參加勞保、農保,軍公教人員保險的國民,所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提供老年年金、身心障礙年金、遺屬年金3種年金保障,還有生育給付、喪葬給付這2種一次性給付保障。因為國民年金是一種順位最後面的社會保險,假如你已經參加勞保,就不會收到國民年金的繳費單;但相反的,一旦你離職、失業,勞保被退保後,沒多久就會收到政府的通知,要求你付國民年金,這種偏偏在你落難時才跑來削一筆的行為,有網友戲稱是「失業懲罰金」。
國民年金屬於社會福利政策的一環,立意絕對是良善的,這點不用質疑,但是好的事情也要用對方法做,倘若忽略了人性、現實的考量,可能就只是淪於打高空罷了!國民年金這個政策從2008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經10多年,卻只有40%左右的繳費率,竟然有超過一半的人都選擇不繳!到底是為什麼?為什麼可以不繳?這制度出了什麼重大問題?
欠錢還錢不是天經地義?原來超過10年就可以不繳!
我想應該很多人在25歲那年,可能還在念研究所都還沒有賺錢的時候,收到國民年金繳費通知,都會有一樣的問題就是:「如果我不繳會不會怎麼樣?」
ㄟ~說到這個問題就妙了,老實說,還真的不會怎麼樣!
依照國民年金法的規定,欠繳的金額會計算一個利息,利息是依照郵局「定存利率」來計算(也沒多少),然後呢?一直欠繳下去,保費的本金及利息不是越欠越大嗎?但國民年金法的規定是,一直這樣欠下去超過10年,就不能補繳了!也就是說,對一個本來就不想繳的人來說,就再也不用擔心被煩了!同時也代表之後不會享有老人年金這類的給付。
國民年金有處罰,但只要你沒老婆/老公就不用怕!
那你會想,不繳保費會有罰則?或者說政府有規定強迫你繳國民年金嗎?這就是整部國民年金法最大問題所在,跟健保、勞保不一樣,國民年金不繳,沒有罰則,不會被處罰;但你有結婚的話,你的另一半卻可能被罰喔!
因為依照國民年金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配偶需要負連帶繳納保費的責任(就跟銀行借錢的連帶保證人差不多概念),如果欠保費的人不繳,政府可以向配偶請求繳費,而且依照國民年金法第50條第2項 規定,還可以對配偶開罰耶!
WTF?本來失業又沒對象可以結婚是一件很QQ(哭哭)的事情,沒想到竟然很慶幸不用怕被罰錢?萬一「不幸」你結婚了,配偶反而會因為你不繳年金而被罰!等等~我是不是看錯了什麼?
沒有錯!這也是制度上最莫名其妙、最令人詬病的地方,欠錢的人沒事,配偶卻會被懲罰,導致夫債妻償或妻債夫償的詭異情形,即使離婚也一樣,連前妻/前夫都可能被罰唷!
國民年金不罰本人卻罰配偶,這麼悖於人情世故的設計,政府給出的原因是,國保欠費罰配偶的制度,是參酌「家務有酬」的概念。
「政府請你講人話好嘛?」
幫大家解釋一下,從法律人的觀點,老實說也不是沒有一點點的道理(真的就只有一點點啦),這個想法跟一般離婚的時候,「剩餘財產分配」的概念有點類似,譬如一對夫妻結婚,婚後妻子工作賺來的存款共有100萬,丈夫在家當家庭主夫顧小孩,沒有收入,離婚時,丈夫可以請求50萬的剩餘財產分配(100萬 ÷2),因為丈夫家庭分工中也有付出勞務,對於妻子的收入有貢獻,離婚時應該能夠向妻子請求現存一半的剩餘婚後收入,這就是政府所提到、同時也是民法有的制度設計,所謂「家務有酬」的概念。
但是,民法剩餘財產分配這個大制度裡,會導致「夫債妻償」、「妻債夫償」的相關條文,早在8、9年前民法的一次修法中就給修掉了,而國民年金法,這個容許國家可以向債務人配偶要求繳費的規定,竟然還擺在那裡,實在是非常落伍!
我們退個一萬步來說好了,縱使罰配偶是因為「家務有酬」這理由說得通,但為什麼法律「只罰配偶,完全不處罰真正欠錢的人」呢?這個高深的道理我真的悟不透阿!更詭異的是,依照勞保局網站說明,如果夫妻雙方離婚了,即便你看你的前夫或前妻很不爽、離婚後也早已無瓜葛,但婚姻過程中對方積欠的國民年金保費……很抱歉,你還是要負責啦!
看到這邊,不覺得這種只罰配偶的規定,某程度更像是一種對於婚姻的懲罰嗎?這也是非常為人詬病的地方。
單身族、學生拿到繳費單就可以丟掉了!
我記得當年25歲時(研究所時期),收到第一張國民年金繳費單時,還打到勞保局去問,承辦人也很老實跟我說:「不會有罰則。」聽到這句話,我記得我立刻上網確認一下國民年金法的規定,然後就放心地把繳費單給~丟掉了!丟掉了!丟掉了!
想想其中保障的內涵,最大一部份是老年給付,為了那幾千塊錢的老年給付,要繳了好幾十年後,還活著……才有機會讓自己領到!這段時間變數還這麼多,會不會等到自己退休時國保又破產了?還是可以領的金額又因為什麼原因需要共體時艱而被減少?所以像我當時一樣的年輕人,當然不太會有意願繳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