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指出,勞保基金將在2026年用罄,且不斷傳出提前破產的可能。勞保基金的財務問題攸關千萬名勞工權益,除了行政院預計每年注入至少200億的預算,勞動部預計將在今年底提出改革方案,盼改善勞保基金的財務問題。
勞動部長許銘春先前透露,討論的方案還包括費率調升、拉長平均薪資採計期間以及政府撥補等,她強調改革不可能一次到位,她希望這次改革,能讓勞保財務再撐10至20年,為下階段改革爭取空間。
但其實除了目前的財務改革方案之外,有一項工作是勞保局目前就在進行,但還有很大改善空間的,就是雇主未為勞工加保勞保及投保薪資不實的違法行為。
雇主未為勞工依法加保或將勞工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實務上常見雇主為了節省勞保費支出負擔,將勞工投保薪資低報,甚至因為勞工私人有卡債債務等問題,要求雇主不為其加保勞保。這種違法行為,不僅有害於勞保的財務健全,勞工不能獲得勞保完整保障,雇主更有違法的法律責任問題。
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即雇主未為所屬勞工投保經勞保局查獲者,雇主會被勞保局處以應負擔勞保費金額四倍的罰鍰,若勞工因保險事故發生未能領取勞保給付的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賠償。
同條第3項更規定,雇主將勞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會處以短報保險費金額四倍罰鍰,並應賠償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
雇主將勞工投保薪資高薪低報或低薪高報,可能被法院判刑
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易字第 1662 號刑事判決所記載之事實顯示,公司負責人A先生與會計及人資課長B小姐,明知投保單位僱用勞工後,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規定,於其所屬勞工到職之日列表通知勞保局,且依同條例第1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勞工月投保薪資應按其全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為準,並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等級金額確實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