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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一旦發生,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補償!

職災一旦發生,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補償!

陳明宏 (金豐保險經紀人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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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一本通

2019-12-17 15:25

《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當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時,如果法官認為雇主涉及不當解僱調動,勞工有較高機率可以勝訴,且雇主繼續僱用該員工也沒有太大困難時,可依照勞工提出的聲請,裁定雇主應繼續僱用該名員工並給付工資的「定暫時狀態處分」。也就是說,能以原職原薪打官司,對勞工而言是相當好的消息,因此《勞動事件法》也被稱為史上最有感的司法改革。

當職業災害發生,必有勞資爭議,因為勞工想要拿到更高的金額,而企業當然能少給就少給,甚至於躲避應該負的職災補償或賠償的責任,更有些勞保黃牛推波助瀾,造成高發性的勞動爭議事件。其實企業只要能夠了解職災的相關法律,正確投保勞保並做好補充職災的商業保險,就可以用正確的保險風險轉嫁規畫,大大的減低企業的職災風險,也可以讓發生職災的勞工家庭獲得應有的保障。

 

 

Q 職災一旦發生,就算雇主沒有過失也要補償嗎?

A:很多企業老闆勞保跟《勞基法》分不清,勞保是社會保險,《勞基法》是法律,兩者基本上沒有交集,但在《勞基法》第59條職災條文中指出,勞工若發生職災,已由雇主支付費用給補償者的是可以抵充職災的補償,所以就包括了勞保跟雇主購買的商業保險的理賠。企業老闆要注意的是「補償」這兩個字,如果雇主有過失當然是要賠償,沒過失也要補償,所以職災一旦發生,雇主是給錢給定了。

 

 

Q 職災發生的醫療不是用健保醫療而是用勞保醫療,老闆認為幫員工投保勞保就夠了?

A:這是錯誤的想法,因為職災理賠中會有幾個理賠問題存在:

(1)職災醫療期間會產生要給員工原領工資的問題,而勞保在這個部分第一年只理賠投保金額的70%,第二年是50%,所以是不是有留一部分給雇主付錢,更何況企業投保勞保常會有以多報少的情形,所以原領工資不足的部分是不是也是要企業拿出來。很多企業老闆有錯誤的觀念,認為足額投保就沒事了,不是這樣的,就算是足額投保,勞保理賠也不是全部,所以企業必須購買補充的職災保險來彌補不足的部分。

※ 重點:現在的問題是買錯保險更加危險,很多企業會購買團體意外險,這樣的規畫是錯誤的,因為團體意外保險是不會賠原領工資的,但給職災勞工原領工資卻是企業的職災責任。

 

(2)若醫療期間兩年都不能痊癒,而且失去了原有的工作能力,但又不符合殘廢標準,就必須給一次性的40個月的平均工資給勞工,這部分不但團體意外險不賠,連勞保都不賠,所以就是企業老闆要從口袋拿出來了,這點企業老闆要特別注意。

 

 

 

Q 保險如何規畫才正確?

A:職災最害怕的是勞工發生了殘廢,勞保會有理賠,但最害怕的是企業以多報少會產生理賠的差額,這部分還是企業要負擔的。更可怕的是企業沒有幫勞工投保或者讓勞工去職業工會錯誤投保產生勞保不賠,那所有的殘廢理賠全部要企業老闆承擔。或許企業老闆還慶幸有買團體意外險,那就要看運氣了,因為團體意外險的殘廢理賠只有11級79項,而職災的殘廢等級是15級221項,而且還要加50%的理賠,所以團體意外險在職災殘廢上的理賠會嚴重的不足的。

 

萬一發生了最嚴重的死亡,要注意的是勞保會賠投保金額的45個月外,就是理賠的受益人順位。如果你的保險顧問在保單上的理賠順位寫法定繼承人,就代表他是完全沒有企業勞動法務管理的知識,因為勞基法的理賠順位跟法定繼承人的順位是不同的,而《勞基法》是特別法,自然是以《勞基法》的順位為主而不是民法法定繼承人的順位,這點企業老闆要特別注意不要賠錯人還要再賠一次。

 

現在的問題還不只這樣,因為團體意外險是賠給勞工的家屬,法院曾有判決團體意外保險為員工的福利,而職災補償是企業的責任,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所以企業又賠第二遍,等於買保險送錢給勞工來告雇主而獲得更多的理賠。所以購買團體意外保險抵充職災是錯誤的規畫。

 

當然最危險的是跟殘廢狀況一樣,就是企業沒有幫勞工投保或者讓勞工去職業工會錯誤投保產生勞保不賠,那麼所有的死亡理賠全部要企業老闆承擔。

 

正確的保險規畫當然是要將理賠金給雇主的雇主補償責任保險才對,當雇主跟勞工和解後保險才會理賠,既然達成了和解的協議,自然就不會有後面會發生的訴訟問題,這點是非常重要的。但一般的雇主補償責任保險條款有很多的陷阱,不是每家企業都會談判,所以還是要找懂勞動法務管理的專家進行規畫才不會有後續問題。

 

※ 重點:詢問你的保險顧問(1)理賠金賠給誰?(2)萬一職災醫療費高達200萬元這張保險是否可以足額理賠?如果答案是(1)賠給企業再給勞工而不是法定繼承人(2)可以足額理賠,那這樣的保險規畫就可以讓企業安心了。企業先做好雇主補償保險後,至於團體意外險因屬於福利保險,建議企業改成團體定期壽險附加醫療保險,給勞工一個福利保險保障,這才是一個最好且最正確的企業保險計畫。

 

 

職災期間可以開除員工嗎?

 

A:很多企業老闆在勞工發生了職災醫療期間反而解僱了勞工,這是非常錯誤的行為,而很多勞工在職災醫療期間被解僱了也不懂得自己的權利在哪裡,《勞基法》第13條已經非常明確告訴老闆跟勞工,在第59條職災醫療期間不能終止勞動契約,換句話說,就是不能開除勞工,開除是無效而且違法。不但要回復勞工的工作,還會被處罰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

 

同樣的狀況還會發生在第50條女性分娩期間,若企業開除了懷孕的勞工,不但要恢復勞工的工作權利,當然還會被罰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所以老闆跟勞工都要懂這項條文,不要犯低級錯誤,而勞工更要保障自己的勞動權利。

 

為何要特別注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名稱暫定)?

A: 原因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名稱暫定)是勞動部規畫將職災保險自勞保獨立出來,所有受僱勞工、包括4人以下企業皆強制納保,估計將新增百萬名勞工納入保護範圍;投保薪資上限也將由45,800元提高到72,800元,職災者依失能補償一次給付最高60個月計算,將由現行最高274萬多元增至近437萬元。

 

 原因2  因職災保險過去與勞保掛鉤,4人以下企業未強制投保,若勞工職災恐無法即時獲得保障。勞動部規畫職災保險與勞保脫鉤,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皆強制納保,另取消打工族等部分工時投保薪資級距,低於基本工資者一律改依基本工資投保,代表雇主所繳保費與勞工職災給付都會增加。

 

 原因3  現行職災失能年金依投保年資、平均投保薪資與失能狀況計算給付,勞動部認為這樣不利年資較短者,草案取消年資規定。職災導致完全失能者,依平均投保薪資70%發給失能年金,嚴重失能發給50%,部分失能發給20%。

 

 原因4  未來就算雇主沒投保,勞工遇職災仍可申請給付,勞動部會依給付數額開罰雇主。未來只要受僱於事業單位的勞工,不論僱用人數皆強制納保,涵蓋約9成2勞工的薪資水準。未幫勞工投保將連罰雇主,根據新版初步草案,受僱於事業單位的勞工全強制納保,包括像工地臨時工等受僱自然人雇主的勞工。雇主若未幫勞工投保,罰則從現行保費4倍,提高至2萬到10萬元,且得連續處罰,未申報期間若勞工發生職災,勞工仍可請領保險給付,同時雇主也會處以相當罰鍰。

 

 

 

 

 

本文摘自今周特刊《勞動事件法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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