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婚不生是目前社會的趨勢,所以當發生繼承時,繼承人間繼承遺產的方式,該協議分割還是均分繼承?小心!一步錯,高額房地合一稅找上門。
個案中的媽媽於112年往生,配偶已經去世,繼承人有2位女兒,長女已婚,次女未婚。媽媽遺產中有一間民國88年間購買的房屋、現金存款及股票,為了公平起見,姐妹就以均分繼承的方式,由姐姐及妹妹各取得媽媽遺產的1/2,所以這間房屋就由姐妹各持分1/2。
113年初未婚妹妹也往生了,因為妹妹未婚且沒有子女,所以,姐姐就變成了繼承人,繼承妹妹所有的遺產,也包括這間來自媽媽繼承的1/2房屋。
今年5月間,姐姐想賣掉這間繼承2次的房屋,概算之後才知道舊制房屋交易所得稅不算,光房地合一稅,竟然高達近120萬元,為此不敢賣房。
因為姐姐的房屋屬於2次繼承取得,前1/2來自媽媽的繼承屬於舊制房屋交易所得稅,併入明年所得稅申報;至於,來自妹妹繼承的1/2所有權出售屬於新制,出售時必須課徵房地合一稅,雖然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屬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所以適用稅率由45%驟降為15%。
但是妹妹的戶籍登記中途有遷出,未達連續滿6年的規定,所以無法適用400萬元免稅額及10%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因為繼承取得成本是土地及房屋公告現值,所以產生了巨額的房地合一稅。
不婚不生是目前的社會常態,該如何趨吉避凶,別讓房地合一稅找上您?或許遺產分配時別採用均分繼承,可以考慮改採協議分割的方式。如果個案中不動產由姐姐繼承,現金及股票由未婚的妹妹繼承,房屋繼承的姐姐出售房屋就適用舊制房屋交易所得稅,而不是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另外,如果被繼承人只留下一間房屋而沒有其他現金或是股票呢?該如何公平分配遺產?也可以協議由姐姐繼承房屋後,以該繼承房屋辦理銀行貸款,由妹妹取得該房屋市價的一半的現金,如此一來,姐姐未來出售該房屋,房地合一稅也不會上身喔!
作者簡介_鄭文在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