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一名吳姓男子罹患末期口腔癌去世,其4名兄姊為法定繼承人,然而卻無親屬願意照顧他,一直到逝世,都是由葉姓表妹照顧,處理生活開銷、醫療費用等;吳男在臨終前,曾口頭承諾葉女將遺產作為葉女母親與葉女小孩的教育基金。
想不到,吳男過世之後,其兄姊發現此事並提告葉女侵害繼承權,要求歸還拿走的757萬元,以及項鍊與紀念金牌,而宜蘭地院宣判葉女須賠償524萬餘元。
依據判決書記載,吳男因罹患口腔癌去世,其4名兄姊為法定繼承人;但去世隔年,兄姊發現吳男的遺產在他臥病期間被提領157萬元、去世後又陸續被提領600萬元,一查之後發現是葉姓表妹所為,因此,對葉女提告「侵權與不當得利」。
雙方因此對簿公堂,但葉女卻喊冤說,吳男生病後就被兄姊們棄養,是她與媽媽好心接吳男回家照顧,而吳男為了方便治療與給予費用,就將存摺、提款密碼、印章、不動產權狀等物交給葉女,同時把項鍊、金牌贈與給她,並叮囑葉女幫忙處理醫療與身後事。
吳男最後離世,後事也由葉女負責,葉女也說,她提領的金額是代墊的醫療費、生活費與喪葬費,金額至少超過500萬元。
此外,吳男的朋友也出庭證稱,當吳男罹患口腔癌時,其哥哥、姊姊就將吳男的錢領走分掉,且吳男出院後因不知道要住哪,最後就被阿姨(葉女媽媽)接回家住;當時他曾去葉女家探望,看見吳男與其阿姨聊天還很健談,但講一講就哭說:「兄弟姊妹沒人照顧他」。
吳男朋友也提到,曾聽過吳男向其阿姨表示,有一筆錢要給她養老,以及給表妹(葉女)的孩子生活教育費,但都被其阿姨推辭;但最後吳男還是將錢交付給表妹,說要給付後面的生活、醫療費用與喪葬費用。
算不算侵占?法官這麼說
宜蘭地院審理後認定,吳男生前受到葉女照顧時,由於是在人生最無助時受到幫助,因此授權葉女管理帳戶金錢、贈與財物是人之常情,葉女的說法堪可採信;也認定葉女在吳男生前、去世當天提領的161萬元並未侵權。
至於吳男去世後的喪葬費用71萬元7800元也是合理金額,在一般觀念中,的確應由遺產或繼承人支付,這部分也不屬於侵權。
然而,葉女在吳男去世後提領的524萬元2200元,雖然葉女說是吳男生前的外傭費、交通費、藥材費與治療費用等,但無法提出單據;吳男友人稱吳男「留一筆錢給葉女母女」,因未提到確切金額、無法提出證據,因此難以採信;加上吳男生前雖請葉女管理帳戶,但過世後委任關係就已消滅。
地院判決葉女應付給吳男兄姊等4人共524萬2200元,從112年6月至清償日止,年息5%,可上訴。至於刑事部分,葉女遭提告侵占等罪,宜蘭地檢署處分不起訴。
就算立遺囑 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針對上述案例,很多人也許會想說,問題出在「口說無憑」,但就算立了遺囑,就法律層面來說就合法嗎?
據ctwant報導,律師指出以此案件來說,吳男生前雖然曾向友人、葉女母親與葉女表示要贈與金錢,但實際上這種方式與「法定遺囑」的要件不合法,並不屬於有效遺囑。
而且即便吳男留下有效的遺囑,但法律上仍有爭議,「因為親屬在法律上有特留分的規定」,因此最適當做法,吳男在生前就要完成財產的轉移,或是透過保險、信託等守住遺產。
觀察房市十餘年、部落客傅恪恩也指出,法律上的遺產依然確實得由所有繼承人決定處理方式,只要其餘繼承人有人不買單,幾乎都是罪證確鑿的犯法事。「永遠記住,你不能埋著頭把人情放在處理事情的第一位,就能閉眼不看那些原本就有的規矩」。
五種法定遺囑方式
李冠和律師說明,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的成立方式有5種,包括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五種法定方式。
自書遺囑
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
民法第1191條第1項規定,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密封遺囑
民法第1192條第1項規定,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註:密封遺囑其實是其他遺囑的「隱私加強版」,本質上只是多了加密的功能。實務上很少人使用,因為要件繁複,開封也必須符合法定方式,非有必要不建議當事人用此方式立遺囑。
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
民法第1195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