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上常見因為家中父母的偏愛,讓某些子女私底下獲得比其他兄弟姊妹還要多的資產,難道比較不受寵的人,就只能忍氣吞聲嗎?周念暉律師從法律的角度分析告訴你,在父母贈與後,要如何討回自己的權利。
根據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另根據民法第1148-1條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依據上述兩法條的規定,周念暉律師指出,若是繼承人或債權人想討回權利,有以下4個重點:
一、受贈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
若父母在生前所贈與之人並非法定繼承人,則沒有本條的適用。
二、債權人可依法追回財產,但只限於過世前2年內
雖然債務人過世前已將財產全部脫產,債權人仍可依第1148-1條之規定,主張為「已得遺產」而追討,但必須是法定繼承人受贈,且時限是過世之前的2年內處分。若是處分財產的時間距離過世時間已超過兩年,則沒有本條的適用。
三、繼承人可依法追回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贈與之財產
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如果父母是基於子女「結婚」、「分居」、「營業」而為贈與時,繼承人就可以主張為「已得遺產」來重新分配,但同樣必須是法定繼承人受贈,且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基於本條所稱的事由。
四、必須依據贈與時的價值計算
實務上常見父母基於偏愛 或者是避免被追債等情形 會在生前就將財產全部處分掉 是否有機會討回自己的權利呢🤔❓ 📝民法第1173條規定: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
由生活大小事 阿暉律師發佈於 2023年7月2日 星期日
※本文授權自中時新聞網,原文見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