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近年鼓勵將遺產捐作慈善,但依現行法規,捐給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的負擔稅額大不同,目前已有修法呼聲,盼將「符合標準」的公益社團法人納入抵稅範圍,但這條界線又該如何劃定?
一名長期熱心公益的長者,生前立下遺囑,擬在身故後捐出一億多元遺產給慈善團體,卻因該團體屬於「社團法人」,在現行法規下,得被課遺產稅約一千三百萬元,只能無奈打消念頭;而即使照樣捐出,扣除掉高額稅金,也讓實際行善效果大打折扣。
這樣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民眾同樣捐錢行善,卻因捐助公益團體性質不同,須繳交稅額相差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近年引起社會關注與討論。
國內公益團體分為兩種性質,一種是「財團法人」,以捐助者提供基金的形式成立,不得營利,只能從事公益事業;至於「社團法人」,則由設立成員或民眾捐款成立,可從事公益或營利事業。據衛福部二○二二年勸募活動統計,當年度實募金額高達六十一.八億元,其中有四六二案由財團法人發起,五八六案來自公益社團法人。
台灣人的樂善好施,不僅限於生前,近年在政府及民間團體持續推廣下,許多企業家、善心人士更會在生前預立遺囑,指定死後將遺產捐贈給特定慈善團體,遺愛人間。
高額善款能否計入扣除額
為捐贈者考量重點
但問題來了,依照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下稱《遺贈稅法》),民眾生前捐款給財團法人和公益社團法人,同樣可抵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最高二○%;但在遺產捐贈,卻面臨法規差別待遇,導致同一筆善款捐給不同團體,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
簡單來說,依照《遺贈稅法》,當國民死亡遺有財產,應就國內遺產課徵遺產稅。政府為鼓勵民眾遺愛人間,在該法第十六條規定,當遺產贈與對象是依法登記的「財團法人」,且是符合行政院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等團體,捐款可不計入遺產總額,等於實質抵稅;至於捐贈給公益「社團法人」,則被排除在外。
- 行政院規定:收受捐款的財團法人,只要符合行政院「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的業務」等6大規定,捐贈金額可在計算遺產稅率時納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