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子都給你,我只要1/3 的錢,誰比較有利?
賴女士想跟丈夫離婚,她在思考贍養費時很傷腦筋,因為她的丈夫存款不多,房子卻很多。
後來兩人提出的離婚條件,是想將丈夫名下的房子都過戶給妻子,但妻子拿到房子後,必須在1 年內給先生3,000 萬元。
考慮到這幾間不動產市值約1 億元,賴女士心想,只要丈夫過戶給自己後,先賣掉一、兩間房子,就會有3千多萬元,剩下的房子還價值7千多萬元,這條件看起來還不錯。
後來,賴女士想想不太對勁,自己怎麼沒有先考慮到房地合一稅的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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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這樣分輕鬆節稅
由於丈夫名下的房子,早在2016 年房地合一稅上路之前就取得了,故採舊制來課房屋交易所得稅,不適用高額的房地合一稅。
如果兩人還沒離婚前,丈夫便將房子過戶給妻子,就沒有稅的問題;但妻子立刻賣,就會面臨到房地合一稅的問題,而且要是2 年內就賣掉的話,非自用住宅,獲利要繳45% 重稅,取得成本也會以金額非常低的公告現值來當成本計算。
房地合一稅是用實際的房地交易金額減掉取得成本,來計算所得,若妻子取得成本很低,一旦出售,就得面臨驚人的房地合一稅,估算可能要一、兩千萬。
這樣的話,即使賣掉房子,恐怕也沒辦法給丈夫3,000 萬元,這樣不就無法履行離婚協議了嗎?
如果當初先把賴女士預定要出售的房子,請丈夫先不要過戶到妻子名下,然後夫妻去簽一紙信託合約,把丈夫的房子暫時信託登記到妻子名下,並且於合約載明,妻子在1 年內有權出售其房屋,若賣掉之後再給丈夫3,000 萬元現金。
由於房屋並沒有真正的過戶,妻子的轉售房屋就不會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而且丈夫的房子也不適用房地合一稅,兩人都可以省去巨額的稅金。
作者簡介_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及英國會計師CPA,台灣創速及XCELNEXT 創投董事,聯發國際獨立董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曾任會計師公會智庫委員、行政院新創基地及新創總會顧問、教育部大學創業教練、文策院投審委員;財務桌遊《財豹力》及許願石發明人,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畢業。
本文節錄自任性出版的《節稅的布局(修訂版): 搞懂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與房地合一稅, 你可以合法的少繳稅,甚至一輩子不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