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老闆與個體戶要注意,公司承租房子當店面做生意,不能以「未稅」的租金扣繳,而須以租金「總額」進行扣繳,否則公司負責人將面臨補稅及罰款的處罰。
由於房價高漲,在租房市場中,房東通常處於較強勢地位,並常在把房子租給公司的房客時,於契約中要求一切的稅、費,均須由公司的房客負擔,而房東只拿純粹的「未稅」租金做收入,這時有可能出現相關的稅務糾紛。
這裡要先說明的是,個人和公司租房,在稅務處理上,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即個人給付租金時,不用辦理扣繳稅款,但公司在付租金時,必須按付出去的租金總額扣繳10%稅款,另外依衛福部規定,公司也要依租金支出金額,扣繳1.91%的二代健保費。
實際的案例是,A君向B君承租店面,銷售珠寶,每月租金是75000元,但B君在租賃契約中增加一個條文,約定租金所衍生的扣繳稅款及二代健保費等稅、費都須由珠寶店負責繳納,B君每月淨拿「未稅」的75000元做為租金收入。
由於A君是珠寶店的負責人,依稅法規定,A君每月須就珠寶店支付給B君的租金支出,進行扣繳稅款,再交付給稅捐機關,A君誤認為珠寶店支付給B君的實際租金,和珠寶店承擔的稅、費是兩回事,所以,珠寶店只按每月支付給B君的75000元租金,進行扣繳稅款。
但是,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可不是這麼算的,依照財政部的規定,公司承租房屋,約定替房東承擔相關稅費者,則房客承擔的稅、費,也須算是公司租金支出的範圍。
國稅局表示,珠寶店支付給B君每月租金75000元,還須加上珠寶店所承擔的稅、費,兩者加總起來,才算是珠寶店實際支付給B君的租金總額,國稅局以反推的方式算出,珠寶店實際支付給B君的租金總額,每月是85140元。
算法是:75000元/{(1-租金扣繳稅率(10%)- 二代健保費率(1.91%) }
= 75000元/(1-0.1-0.0191)
= 75000元/(0.8809)= 85140元
因此,珠寶店付出去的租金總額,應包含現金支付及負擔的稅、費,總計是85140元,因租金的扣繳稅率是10%,則珠寶店每月應交給國稅局的扣繳稅款是8514元,但珠寶店每月只按75000元的金額扣繳10%稅款,即7500元,所以,珠寶店每月少扣繳了1014元(8514元-7500元)。
這裡要提醒大家,雖然實際支付租金的是珠寶店,但租金的扣繳義務人,是珠寶店的負責人即A君。所以,珠寶店有短報扣繳稅款時,國稅局補稅和處罰的對象,就是A君而不是珠寶店,國稅局遂對A君補課珠寶店原先短扣的扣繳稅款。
這個案例顯示,公司承租房屋,務必了解相關的稅務「眉角」,儘管房東要求公司承擔稅、費,公司負責人在計算租金的扣繳稅款時,要記得把這些稅、費加進去計算租金總額,否則形成短報扣繳稅款現象,公司負責人就會面臨補稅再加處罰款的雙重損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