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很多民眾與子女間的房地產移轉,都想透過子女來購買父母的房子以規避贈與稅;但子女通常沒有足夠資金可以支付給父母,於是就想出用借款給子女的名目,來讓子女有錢、有金流可以買自己的房子,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即明確規定跟父母借款而來的資金購買父母親的房子,即使有金流仍會國稅局視同贈與,而課徵贈與稅。
▲四大NG行為 恐被當贈與追稅(圖片來源:《遺產&贈與稅的節稅新思維》)
無償代人還債 須課贈與稅
由於父母無償代子女繳納房屋貸款之代償行為,不論是償還部分本金或利息,已使子女獲有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現金或存款無異,應於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報繳贈與稅。
舉例說明,陳太太的兒子尚有未繳清房貸新臺幣600萬元,陳太太因想減輕兒子的負擔,而在今年度以自有資金,替兒子償還剩餘貸款,在扣除掉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陳太太應申報並繳納贈與稅35.6萬元【(600萬-244萬)×稅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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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明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官員強調,不是只有直接把錢交到子女手中才叫贈與,父母親幫兒子繳清房貸(償還債務)也是贈與,會被國稅局核課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父母親注意這類贈與稅務問題。新聞案例中,爸爸的兒子在台中買了一間房子,買價約3,800萬元,從不動產買賣契約中得知,自備款約1,800萬元,2,000萬元來自銀行貸款。一年後兒子卻還清了2,000萬元的房貸。
經國稅局追查發現:還清房貸時,兒子才剛研究所畢業,尚在當兵階段,僅有的所得,是來自軍方發的一點薪水。「就是因為這位兒子名下突然有了一棟房子,兒子的經濟並無償還貸款的能力,因為出現異常,國稅局才會介入查稅。」經查資金流程,發現是爸爸的定期存款到期,拿了2,000萬幫兒子把貸款還了。
所以,無條件地的幫兒子償還貸款,也是一種「贈與行為」,要課徵贈與稅。
借款?還款能力低 不能僅憑借據
很多父母以借款名義,將資金移轉給子女來買房;這種屬於二親等內親屬間的資金往來,如果要主張是借貸,應明確交代借款原因及用途、借貸資金的償還期限、利息支付及資金歸還情形。並且保存借貸關係確實的相關憑證,包括: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設定抵押文件、利息支付事實等,以供國稅局查核。否則,國稅局仍會認定為贈與,要求補繳贈與稅並處以罰鍰。
不過,即使父母保留借款憑證供查核,但子女如果無支付利息及還款的經濟能力,國稅局查核之後,仍可能認定該筆借款為贈與。換句話說,這樣的資金移轉手法,還是會有被課徵贈與稅的風險。
作者簡介_朱家棟
學歷:國立中興大學 財稅系碩士
專長:投資分析、退休規劃、稅務諮詢
經歷:外匯分析師及交易操盤經理人、永達保險經紀人經理、國泰人壽山東濟南本部總經理、國泰人壽OIU大陸市場負責人、國泰人壽專任稅務講師、台積電特約稅務講師
本文摘自FUN學出版《遺產&贈與稅的節稅新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