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董事業有成,膝下有三位子女,還有二個可愛的小孫女,主要資產為自己居住之市價約4,500萬元之自用住宅,5間用來收租的不動產價值約3,000萬元,手中持有股票價值500萬元,準備日常花用之現金約300萬元,已經退休安享天年。
隨著年齡漸長,陳董深感有規劃資產傳承的必要性,但本於企業家的天性,知道如果財產過早給子女,老年如果遭子女遺棄,將會無法照顧自己,因此希望要保有財產的主控權,並不考慮先將財產贈與,且三子向來忤逆不孝,陳董不希望將遺產留給他,在聽聞保險契約可以節稅,經朋友介紹下,購買了大額以自己當要保人、子女當被保險人、孫女當受益人的三代保單。
幾年後,陳董發現自己不幸罹患癌症,在自知時日無多下,又將手中股票全部出清,將收租不動產全數設定抵押向銀行借貸4,000萬元,以躉繳一次繳清保費4,800萬元的方式,購買了二張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長、次子的鉅額人壽保險,試圖作避稅規劃。
然而,當陳董不幸過世後,子女悲傷不已,奔走處理後事忙得焦頭爛額時,國稅局的遺產稅核定,更是讓眾人極為震驚,在扣除遺產免稅額後,核定之遺產稅高達700多萬元,且無論是三代保險、罹癌後躉繳的人壽保險,全部皆遭國稅局列為遺產,三子更跳出來針對三代保單部分主張自己有繼承權,銀行就積欠的房貸,更三番兩次來索要欠款,並揚言不按時繳納將聲請拍賣不動產,事情亂成一鍋粥,陳董子女不禁面面相覷,不知道當初的傳承規劃,到底發生什麼事……
將時間倒轉到陳董「過世前」與「罹癌前」兩個時間點,來分析應該如何進行合理的資產傳承規劃。
陳董過世前
在陳董過世前,我們先檢視陳董目前手上兩個保險契約,都是存在問題的保險契約,三代保單的價值準備金,會被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且會產生不想給繼承的三子也繼承要保人身分的問題;躉繳人壽契約部分,符合國稅局公布的高齡、重病、躉繳、短期、鉅額、舉債投保態樣,幾乎百分百篤定會被依實質課稅原則列入遺產稅捐課稅,完全無法達成節省遺產稅之功能,但須注意此處置方式,如果二位子女放棄抵押不動產讓銀行執行拍賣,此時仍能達成不讓三子繼承的目標,只是不動產執行拍賣後,如償還欠款仍有餘額,三子還是有繼承權。
面對這樣的保單組合,首要還是要確認陳董對於財產分配的規劃,如果陳董主要目標是使長、次子於過世後取得現金自由利用,對於不動產傳承與否並不在意,則只需將三代保單,在贈與稅免稅或最低稅率範圍,逐步移轉要保人予子女即可,因為躉繳保單部分,固然要課徵遺產稅,但由於陳董已屬高齡重病,基本上已無使用保險節稅之空間,是遺產稅既然不可避免,在沒有超過遺產稅免稅額有約2,000萬元左右,且最低稅率10% 門檻為5,000萬元之範圍下,躉繳保險被列為遺產,也只是遺產中,將不動產轉為現金的組合方式變化,卻同時給予長、次子無須遭三子主張特留分之干擾,長、次子可以自己決定是要留下現金不給三子繼承,還是選擇清償不動產貸款與三子一起繼承不動產,因此,並沒有特別去解約損失違約金之必要,唯一要考量的是,由於抵押借貸金額,多半低於不動產市價,如長次子選擇不繳納貸款走拍賣程序,在整體資產上可能會產生相當程度的損失,所以當初選擇出售應該才是最佳解。
相對於此,如果陳董資產傳承的重點,在於將不動產繼續傳承,針對躉繳保單部分,即得選擇將躉繳人壽保險解約,將不動產貸款還清後,再轉將不動產交付信託,至少善用贈與稅最低稅率2,500萬元之門檻,繳納贈與稅後,將不動產確實的交付到長、次子手上,並再用信託契約繼續掌握主控權;三代保單部分,則可選擇同樣以贈與方式將要保人身分轉移給子女,或書立遺囑,使三子就該要保人身分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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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董罹癌前
陳董罹癌前身體健康,在未達70歲之前,進行保險節稅規劃的可能性即相對較高,但由於陳董多數資產,仍是以不動產方式持有,故勢必要進行資產組合的調整,首先,就不動產部分,陳董持有的6間不動產中應去清點何者可以適用所得稅舊制,並再清點遺產免稅額門檻中,可以保留給不動產之餘額,據以決定何不動產要選擇以繼承方式辦理。
這邊要注意,由於陳董有不欲三子繼承之要求,因此擬繼承之不動產應考量在贈與稅之免稅或最低稅率範圍內,逐步或一次將不動產信託,約定受益人為長、次子,以完成生前贈與,同時亦能繼續掌控不動產之控制權。
在選擇出規劃以繼承方式處理之不動產後,其餘不動產則應優先考量以出售方式轉換成現金,因為抵押借款方式雖然得以繼續保留不動產所有權,但因抵押取得之金額多會低於市價,導致最後繼承時會產生一定的損失,此部分應視不動產性質及陳董自身條件予以規劃。當資產組合轉成現金後,部分可以選擇再轉換成股票,並以信託方式壓縮資產價值,並在贈與稅之免稅或最低稅率範圍內,逐步或一次再交付與受益人為長、次子之信託,並由陳董自己享有每年股息。
最後剩下的現金,可以逐步規劃較長年期,以陳董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為長、次子的人壽保險契約,以爭取發揮保險之節稅功能,達成完整之繼承規劃;至於三代保單部分,同樣以贈與方式將要保人身分轉移給子女,或書立遺囑,使三子就該要保人身分無繼承權。
作者簡介
詹祐維律師
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
經歷:臺中律師公會信託委員會委員、金融研訓院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
陳禾原律師
天策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經歷:萬國法律事務所律師、富盈睿智—台北營運中心講師、鴻聯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講師、世新大學法學加強課程講師、台北市記帳業職業工會法律顧問、台北市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法律顧問、金融研訓院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
本文摘自FUN學出版《財富傳承保單開發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