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個朋友問我一個法律問題,案情是她舅舅上個月自殺了,她這個舅舅無配偶子女,死後留下一千多萬的債務。
由於她的外公外婆已經過世,所以繼承人輪到兄弟姊妹,也就是我這個朋友的媽媽還有其他舅舅,但因為大家都不想繼承,所以就經人介紹一位曾經在某法律事務所上班的朋友幫忙辦拋棄繼承。
這個人告訴她媽媽,說不但兄弟姊妹要拋棄,就連兄弟姊妹的子女甚至孫子女,都要一起辦拋棄,這樣才不會牽連到下一代。
我這個朋友聽到後很擔心,因為她媽媽的兄弟姊妹很多,大家都已經是阿公阿嬤級了,若下一代和下下一代都要辦拋棄,那就連她和她的小孩也要去辦拋棄,整個家族人數加起來快四五十人,所以她覺得很麻煩,但她卻更怕未拋棄而害到自己或下一代。
聽完之後,我有點錯愕,法律上真的是如此嗎?
我們先說結論好了,答案是不會影響到她,更不會影響到她的下一代,所以她們通通不用去辦理拋棄繼承。
這是為何呢?
因為法律上,兄弟姊妹雖然是位居第三順位的血親繼承人,但第三順位繼承人的子女及孫子女,都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唯一有權利主張代位繼承的人,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1140條)。
簡單的說,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於繼承開始前就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可以由孫子女繼承,至於其他順位的繼承人,其子女都不能主張代位繼承,既然不能代位繼承,也就根本不在繼承順位之列,因此當然就無需去辦理拋棄繼承。
所以一但她舅舅的兄弟姊妹都已經拋棄繼承,那她舅舅的遺產,就已經沒有任何合法繼承人,法律上屬於無人承認之繼承,此時應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報明後進入公示催告及繼承人搜索等程序(民法1177條)。
作者簡介_劉韋德律師
台大法律系畢業,擅長預立遺囑、遺產繼承、不動產等相關案件。
2019年研發創設2個免費《遺囑產生器》、《離婚協議書》App提供民眾下載使用,現任職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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