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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分割後兄弟各拿3千萬債主才上門,哥哥單獨清償債務後能向繼承人弟弟要求分攤嗎?

遺產分割後兄弟各拿3千萬債主才上門,哥哥單獨清償債務後能向繼承人弟弟要求分攤嗎?
圖片僅示意

黃碧芬

稅制

shutterstock

2023-12-13 10:27

胡志、胡雄共同繼承財產,嗣後分割遺產,胡志分得別墅一幢價值3,000萬元,胡雄分得存款3,000萬元,結果李姓建商出面主張對於該別墅有法定抵押權2,000萬元,胡志不得已之下拿出2,000萬元給李姓建商作清償債務之用,胡志可不可以向胡雄要求追一部分遺產給他?

 

第1168條(分割之效力(一)—繼承人互相擔保責任)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遺產,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解說

 

遺產分割是一種有償行為,各共同繼承人對於其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的財產,應負與出賣人相同的擔保責任,也就是對於權利瑕疵或物的瑕疵,繼承人之間互負擔保責任。而各繼承人所負擔的擔保責任範圍以其所分得的部分,作為責任範圍。

 

實例

 

胡志、胡雄共同繼承財產,嗣後分割遺產,胡志分得別墅一幢價值3,000萬元,胡雄分得存款3,000萬元,結果李姓建商出面主張對於該別墅有法定抵押權2,000萬元,胡志不得已之下拿出2,000萬元給李姓建商作清償債務之用,胡志可不可以向胡雄要求追一部分遺產給他?

 

由於遺產分割之後,各繼承人就所分得的部分,對於其他繼承人負瑕疵擔保責任,胡志對於分得的別墅因為有權利瑕疵而受有損害,可以向胡雄請求1,000萬元的損害賠償。

 

第1169條(分割之效力(二)—債務人資力之擔保責任)

遺產分割後,各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而得之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前項債權,附有停止條件或未屆清償期者,各繼承人就應清償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

 

解說

 

遺產分割之後,為了保障遺產繼承人權利的公平性,所以本條規定各繼承人以其所分得的部分,對於其他繼承人所分得的債權,就遺產分割時,債務人的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因為分得債權的繼承人還要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清償或者不足清償時,繼承人所分得的債權,無異廢紙一張,所以其餘共同繼承人應就債務人的支付能力負擔保之責,以示公平。

 

但是有的債權不是遺產分割時,馬上可以行使,必須等到停止條件成就,或者清償期限屆至時,才可以行使債權,所以各繼承人對於分到債權的繼承人負擔將來應清償時債務人支付能力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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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張瑜與張駿共同繼承遺產之後,張瑜分得股票一張價值10萬元,張駿分得對於老王的債權20萬元,結果老王只能還10萬元,其餘10萬元無財產清償,張駿可否要求張瑜重新分一部分財產給他?

 

繼承人對於他繼承人所分得的債權,在其所分得的財產範圍內,負擔保債務人的支付能力之責,所以張駿可以就其未受償的10萬元,請求張瑜分攤三分之一。

 

第1170條(分割之效力(三)—擔保責任人無資力時之分擔)

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之繼承人中,有無支付能力不能償還其分擔額者,其不能償還之部分,由有請求權之繼承人與他繼承人,按其所得部分比例分擔之。但其不能償還,係由有請求權人之過失所致者,不得對於他繼承人請求分

擔。

 

解說

 

各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負擔保責任,但是若有繼承人無支付能力而不能償還分擔額的時候,則由有請求分擔權限的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各按比例來吸收分擔額。但是繼承人不能償還的原因是有請求權的繼承人的過失所致時,不得對於其他繼承人請求分擔。

 

第1171條(分割之效力(四)—連帶債務之免除)

遺產分割後,其未清償之被繼承人之債務,移歸一定之人承受,或劃歸各繼承人分擔,如經債權人同意者,各繼承人免除連帶責任。

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解說

 

遺產分割也包括遺產債務的分割,如果遺產分割時,將被繼承人的債務移歸一定繼承人承受,或者由各繼承人分擔時,原則上各繼承人仍應對該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除非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各繼承人才可以免除連帶責任。

 

遺產分割之後,繼承人的連帶責任也不是永續存在,自遺產分割時起經過5年,若債權人尚未請求清償時,連帶責任免除。若債務清償期在遺產分割之後才屆至時,自屆至時起經過5年,也免除連帶責任。

 

作者簡介_黃碧芬

現職:義理法律事務所負責律師

經歷:75年律師高考及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兩性工作平等委員會委員、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委員、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委員、新女性聯合會理事長、台灣婦女會法律顧問、消基會義務律師、經濟部中小企業協會榮譽律師、國立海洋大學兼任講師、民間公證人

本文摘自書泉出版《民法‧親屬繼承(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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