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與陳芳芳在民國50年7月1日結婚,有張大明及張大昌二個兒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不論是不動產或是股票、現金等財產,大部分都是用張三的名義取得,但張三不幸在民國112年3月1日因病過世,配偶陳芳芳如何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省遺產稅?
張三死亡時名下財產如下:
1. 土地部分
(圖片來源:《遺產繼承DIY(十版)》)
2. 房屋部分
台北市文山區○○路2段15號2樓,房屋現值為100萬元。
3. 銀行存款
(1)土地銀行文山分行定存,金額1,500萬元。
(2)世華銀行中正分行活存,金額70萬元。
4. 債務
向世華銀行中正分行貸款1,000萬元,截至死亡日止貸款餘額200萬元。
5. 現金20萬元。
張三死亡時,配偶陳芳芳名下財產如下:
1. 土地部分
(圖片來源:《遺產繼承DIY(十版)》)
2. 房屋部分
台北市萬華區○○路423巷18號,房屋現值為35萬。
3. 銀行存款
(1)土地銀行文山分行定存,金額100萬元。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東分行活存,金額15萬元。
4. 債務:無。
5. 現金5萬元。
一、什麼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民法親屬編在民國74年6月3日增訂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如丈夫或妻子死亡)時,丈夫或妻子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的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包括在內。當初增訂的理由是為了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例如丈夫在外經營事業或工作,妻子在家操持家務、教養子女,使丈夫無後顧之憂,專心發展事業,丈夫因此所增加的財產,不能不歸功於妻子的協助,所以丈夫過世後剩餘的財產,除丈夫生前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外,妻子也應有平均分配的權利。
二、必須死亡配偶的財產大於生存配偶的財產才有節稅利益
被繼承人死亡,生存的配偶在遺產稅申報時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節省遺產稅的前提,必須是死亡的配偶所擁有的婚後財產大於生存配偶的婚後財產,才有節稅之利益存在,財產金額差距愈大,可節稅的利益也就愈明顯。
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運用在遺產稅節稅上必須注意下列2個要件
(一)夫妻必須採用法定財產制,如果夫妻生前採用的財產制是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生存的配偶在申報遺產稅時,不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二)必須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即是夫或妻有一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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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須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才適用
民法第1030條之1是民國74年6月3日所增訂,法條中明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所以生存配偶在申報遺產稅時,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必須排除婚前及婚後因繼承及無償受贈的財產。
五、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遺產稅節稅運用的計算公式
夫的剩餘財產:
夫名下的財產-婚前取得的財產-婚後因受贈或繼承取得的財產-夫的債務=夫的剩餘財產⋯⋯(A)
妻的剩餘財產:
妻名下的財產-婚前取得的財產-婚後因受贈或繼承取得的財產-妻的債務=妻的剩餘財產⋯⋯(B)
((A)-(B)或(B)-(A)的差額)/2=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請求權金額
張三的剩餘財產為:
25,954,000+19,941,250+3,972,500+1,000,000+15,000,000+700,000-2,000,000+200,000=64,767,750
張三配偶陳芳芳的剩餘財產為:
2,313,700+350,000+1,000,000+150,000+50,000=3,863,700
陳芳芳可以行使的請求權金額為:
(64,767,750-3,863,700)/2=30,452,025
因此陳芳芳可向張三的繼承人請求30,452,025元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張三的遺產稅應納稅額比較:
(一)陳芳芳未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被繼承人張三的應納稅額為:遺產總額-扣除額-免稅額=遺產淨額
66,767,750-9,160,000-13,330,000=44,277,750
(扣除額9,160,000=配偶扣除4,930,000+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1,000,000+喪葬費扣除1,230,000+債務扣除2,000,000)
遺產淨額×稅率-扣抵額=應納稅額
44,277,750×10%=4,427,775(應納稅額)
(二)陳芳芳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被繼承人張三的應納稅額為:
遺產總額-扣除額-免稅額=遺產淨額
66,767,750-39,612,025-13,330,000=13,825,725
遺產淨額×稅率-扣抵額=應納稅額
13,825,725×10%=1,382,572.5(應納稅額)
(三)陳芳芳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所節省的遺產稅額為:
4,427,775-1,382,572.5=3,045,202.5(元)
六、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相關注意事項
(一)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價值自遺產扣除的時效,依民法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5年,但是如有具體證據證明請求權人(生存配偶)知有剩餘財產差額之日者,應自知悉之日起算2年。
(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屬於債權請求權,並非物權請求權,所以如果生存配偶沒有向稽徵機關請求時,就表示生存配偶不行使這項請求權。但是在請求權時效內,配偶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仍然可以適用。
(三)納稅義務人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時,如有漏報生存配偶的財產或虛列債務時,經稽徵機關查明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遺產稅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6條處罰規定辦理。
(四)生存配偶拋棄繼承權時,如仍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價值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稽徵機關仍應受理。
(五)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另依稅法規定經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者外,應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申報遺產稅應備證件(包括生存配偶的財產資料)
(圖片來源:《遺產繼承DIY(十版)》)
作者簡介_陳坤涵
興中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朝陽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大葉大學進修推廣部講師、空中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訓中心講師、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中心講師、中華民國稅務會計教育基金會講師
本文摘自書泉出版《遺產繼承DIY(十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