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曾在98年6月修訂,對我國繼承制度有重大影響。舊制下的繼承制度,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過去採「概括繼承」者,可能出現父債子還的情形。在98年修法後,現制下的繼承制度改採「限定繼承」(概括繼承,限定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及連帶責任。
舊制:「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為例外
現制:「限定繼承」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
限定繼承
限定繼承,在程序上可區分為「法院清算」及「自行清算」二種。
(圖片來源:《艾蜜莉會計師教你聰明節稅(2023年最新法規增訂版)》)
為早日釐清所得遺產範圍,避免日後舉證困難,另一方面繼承人也不用擔心日後出現不同的債權人進行追索以及可能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繼承人可至法院清算遺產,即「法院清算」。
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如有多位繼承人同時繼承時,可由其中一位或數位繼承人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後,法院會開始進行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債權人於3個月以上之期限內報明債權。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而在清償完所有債務後,才可以繼承或交付遺贈。
例如:王先生留下遺產500萬元,而繼承人辦理法院清算,確定其尚未清償的債權以及債權人可取回之金額的金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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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已經完成法院清算程序,而且王先生的遺產已全數用來償債,繼承人就不用再負其餘500萬元債權的清償責任。而且如果日後有其他債權人主張債權,也不需自掏腰包負清償責任。
相反的,如果繼承人不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則是「自行清算」。此時仍然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是繼承人必須依規定,比例清償債務。若陸續有債權人跑出來追討債務,繼承人就有可能要拿出自己的財產來償債。
同樣以王先生的例子說明,原先只有三位債權人上門,並依照各自債權占全部債權比例獲得清償。幾個月後,又有一位債權人D主張債權600萬元,這時須重新計算比例,D依法可請求187.5萬元(遺產500萬×37.5%),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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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自掏腰包還債的風險,而且繼承人不見得能完全掌握被繼承人到底有多少債務,建議採「法院清算」較妥當。
現制的限定繼承制度,目的在保護繼承人。但繼承人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其保護的目的已不存在,就不適用《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規定。
1. 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2.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3.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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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繼承權是一種權利,繼承人也可以選擇拋棄。拋棄繼承之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選擇拋棄繼承,即表示不繼承被繼承人所遺留下來的全部財產及債務。
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以書面通知因為自己拋棄而成為繼承人之人。因為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之人如果也要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得繼承時之日起3個月內,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如果繼承人中有人選擇拋棄繼承,則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繼承人的應繼分應如下:
1.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2.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3.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4.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5.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6.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須特別提醒,在父母或祖父母過世時,第一順序近親等的繼承人,在法定期間均辦理拋棄繼承,將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拋棄繼承人之子女或孫子女)繼承,故在此種情形下,繼承人自己拋棄繼承之後,如果繼承債務多於遺產,不要忘了一併為自己的子女或孫子女也辦理拋棄繼承,以免產生自己拋棄繼承,卻由子女或孫子女繼承債務之情形。
除了繼承債務多於遺產時,適合選擇拋棄繼承之外,拋棄繼承也常用於「隔代繼承」的稅務規劃。
作者簡介_鄭惠方(艾蜜莉會計師)
現任:● 惠譽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副主委● 台北市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工商服務委員會● 會計師公會會計教育學院教務暨認證委員會● 社團法人中華稅務代理人協會理事
本文摘自財經傳訊出版《艾蜜莉會計師教你聰明節稅(2023年最新法規增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