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及高先生的年齡都是55 歲,有美麗的另一半、育有一兒一女,而且兒女皆已滿18 歲成年,更巧的是,各自都擁有1 億元財產,其中有5,000 萬元存在銀行裡。某次他們一起出遊卻不幸發生意外身故,結果,兩個家庭最後繼承的遺產竟然差距高達554 萬元。這是怎麼一回事?
吳先生的遺產1 億元扣掉免稅額1,333 萬元、配偶的扣除額493 萬元、子女的扣除額100 萬元、喪葬費123 萬元,合計遺產淨額為7,951 萬元。乘以遺產稅率15%,再扣掉累進差額250 萬元,得出吳先生得繳942.65 萬元的遺產稅。因此,吳先生的老婆及小孩繳完遺產稅後,可以繼承9,057.35 萬元。(其計算見圖表2-14)
(圖片來源:《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
而高先生因為有極高的風險意識,所以他將4,000 萬元的存款投保多張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生存受益人的終身還本保險,而身故保險金則指定由子女均分。如此一來,高先生除了和吳先生扣一樣的免稅額和扣除額之外,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9 項規定,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故生前的保費使存款減少4,000 萬元,算出遺產淨額為3,951 萬元,再乘以10%稅率,得出遺產稅只須繳395.1 萬元,他的妻小共可繼承9,604.9 萬元(本例保額4,000 萬元為簡化,通常會更高)。(其計算見圖表2-14)
看出來了嗎?他們兩人最大的差別,就在於是否有風險意識。由於高先生身故時,子女各自領得的身故保險金不必課徵遺產稅,而且因為沒有超過3,330 萬元,未達個人基本所得額,不必納入最低所得額計算。因此,透過保險規畫,高先生替家人省下五百多萬元可觀的稅負支出。
有鑑於此,保險是節省遺產稅最簡單,也是最基本的方法。然而,既然大家都知道保險有節省稅負的效果,就一定會有人過度使用。本篇首先列表解釋保險到底有多大的節稅效果?再舉出幾項重點,提醒保險給付仍課遺產稅的情況。
保險節稅的力量
《所得稅法》第1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的保險費,每人每年享有2.4 萬元的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保險平時可以節省所得稅外,出事時的保險給付也免納所得稅,並且在人生最終了還可以節省遺產稅。
保險可在資產傳承發揮到什麼樣的程度?可以達到100%的傳承結果嗎?答案是:有機會,甚至有可能超過100%。
假設一位40 歲父親,資產總額1 億元,有2 名成年子女,要如何規畫才能比較節稅?有4 種方式可以計算(見圖表2-15,為簡化計算,暫先忽略遺產免稅額及扣除額):
(圖片來源:《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
1. 未作任何事前規畫,把全額遺產1 億元留給下一代。
2. 在每年免稅贈與額度244 萬元之內,生前贈與小孩20年,每位小孩每年受贈122 萬元。
3. 以父親自己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指定2 位小孩為受益人(保險給付均分),投保年繳244 萬元的20 年期傳統終身壽險,保險金額為6,500 萬元。
4. 同時執行第2 種的生前贈與及第3 種的保險計畫。
從圖表2-15 可知,第4 種方式(生前贈與加保險計畫)的傳承比例最高,代表移轉財富的效果最好,顯見保險除了顯現愛與責任的人性,節稅效果也發揮得很好。不過要注意的是,若購買的是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的部分要繳所得稅,及有可能要繳遺產稅。
另外,從2006 年開始,保險給付有最低稅負制,即是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的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領到的保險給付若全年超過3,330 萬元,超出的部分才要開始計入基本稅額,基本稅率20%。
舉例來說,柯先生的媽媽不幸在2016 年離世,柯媽媽在生前有3 份人壽保險契約,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皆為柯媽媽,受益人皆為柯先生。其中,保單A 的保險開始日為2005 年2 月1 日,保單B 為2006 年2 月1 日,保單C 為2010 年2 月1 日,受益人柯先生獲得保單A、B、C 的死亡保險給付,分別為3,000 萬元、2,000 萬元、2,000 萬元,共7,000 萬元。那麼,這3 張保單的保險給付,有多少應計入柯先生的個人基本所得額?
由於保單A 的合約簽訂日在2006 年以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實施日之前),所以保單A 的給付金額不用計入最低稅負。保單B 及保單C 的死亡給付合計4,000 萬元雖然要計入,但每年每戶有3,330 萬元可以減除,所以最終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特殊保險給付)的金額只有670 萬元。
該筆納入的金額,再加其他應併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合計後,每年每戶有670 萬元的基本免稅額可以扣除,扣除後再依20%的稅率計算基本稅額。若基本稅額高於依照原本綜所稅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則再多補這差額即可。
多數情況,只要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不相同,且有指定受益人之保險給付,皆不用計入被保險人的遺產課稅。但要特別提醒,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指的是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在要保人死亡時,把保單的人壽保險金額給付給指定受益人,免計遺產稅。
反之,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要保人如果以家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保險,在要保人死亡時,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被保險人尚未死亡),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但其投保的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是要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
由於保險公司以往通報給國稅局的資料非常少,因此保險是非常好的資金庇護所。然而,財政部於2007 年建立了保險給付通報系統,針對保險公司在2006 年起簽訂的人壽保險與年金保險契約,在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非同一人時,若有給付,不分金額大小,全部要通報給國稅局;投資型保單部分,保險公司每年也會給要保人相關的所得資料以供申報綜所稅;之後財政部也建立了保險受益人總歸戶系統。
所以,自從最低稅負制及投資型保單開始課稅後,國稅局的那隻稽查之手,已經陸續伸入蒙著面紗的保險工具,所以納稅義務人不可不慎,多加認識保險課稅的規定,宜小心規畫。
關於保險公司通報給國稅局的資料整理如下:
(圖片來源:《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
作者簡介_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及英國會計師CPA,台灣創速及XCEL NEXT創投董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曾任會計師公會智庫委員、行政院新創基地及新創總會顧問、教育部大學創業教練、文策院投審委員;財務桌遊《財豹力》及許願石發明人,國立政治大學經營管理碩士畢業。
本文摘自任性出版 《遺產與贈與的節稅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