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製作人「寬姐」邱瓈寬的恩師裴祥泉於8年前病逝,生前立下遺囑「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並將逾2億元遺產分給愛徒邱瓈寬、製作人楊智明,引發爭產風暴,裴的弟妹們不滿,興訟訴請「確認遺囑無效」,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裴祥泉遺囑無效,邱瓈寬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改判邱瓈寬逆轉勝,即遺囑有效,本案還可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時認為,裴祥泉預立遺囑時,已將擔任遺囑見證人的陳、謝二人排除於受遺贈者之外,且遺囑載明「我孤家寡人,沒家庭,也沒什麼好留戀的,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自不宜無視裴祥泉立遺囑時之真意,漠視其於遺囑前言所表示「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心願,反使其遺產全歸其法定繼承人取得,因此判決遺囑有效。
為什麼都立了遺囑,還是不能按照心意分配遺產?究竟要如何把遺產,留給想要給的人?
(原文刊載於2023/3/31,更新時間為2023/8/23)
裴祥泉於2015年病逝,享壽73歲,生前未婚無子嗣,他的遺產按律可由妹妹和2個兄弟繼承,不過他留下遺囑「我孤家寡人,沒家庭,沒什麼好留戀的,家裡人一毛錢都不給」。指示公司帳處理完後,將剩餘遺產分給楊智明、邱瓈寬與員工等人。
▲邱瓈寬(左)是知名製作人,台港演藝圈人脈深厚,右為港星周潤發。(圖/翻攝自邱瓈寬臉書)
手足感情疏離、沒往來,一審仍判可繼承
邱瓈寬、楊智明指控,裴祥泉的兄妹長年沒有來往、感情疏遠,而且每次到病房探視都被裴祥泉飆罵驅趕,3人甚至不知道裴祥泉是虔誠佛教徒,還要求用基督教儀式舉辦喪禮,直到知悉告別式不收奠儀、沒有收入,才將喪事推給他們。
2人更表示,裴祥泉妹妹只有在需要借錢周轉時,才會與裴祥泉聯絡,還刻意把裝有排泄物的垃圾桶放在距離裴祥泉頭部5公分的桌上,已有重大侮辱情事。另外,楊智明前往探望裴祥泉時,曾問裴是否要把遺產留給妹妹、哥哥、弟弟等人,錄下裴祥泉表示:「不要」、「都不要給」等對話錄音。
裴家3兄妹則反駁,裴祥泉過世後,毫無血緣關係的邱瓈寬、楊智明憑一紙來歷不明的遺囑,偷偷申報遺產稅、主張是遺囑執行人,他們發現後提確認遺囑無效之訴,一審已確認遺囑無效。也解釋當初妹妹到醫院照顧裴祥泉40多天,親自替哥哥換尿布,所以才會移動垃圾桶,請求駁回訴訟。
北院指出,裴家兄妹久未往來、疏遠冷漠,與民法規定「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要件仍有差別;而當裴祥泉生病住院,或需要簽署同意書時,即使3名兄弟、妹妹已逾60歲,還是立即探視、協助,顯見手足之情仍在。
法院一審認為邱瓈寬、楊智明無法舉證證明裴家兄妹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從錄音內容也無法得知兩人對話目的,難憑此認定3名兄弟、妹妹不得繼承遺產,因此判決邱瓈寬、楊智明敗訴。
想排除繼承權,律師3建議「這樣做」
雖然不是每個人都有龐大財產,但類似這樣不想把遺產留給某些繼承人的例子,卻不罕見。雖然預立遺囑能按照個人意願去指定分配遺產,但無論遺囑怎麼寫,繼承人仍保有最小比率的「特留分」,無法「百分之百」排除繼承權。
吳挺絹律師指出,如果立遺囑人沒有家室,也不想把遺產留給手足繼承,可以有幾種方式來處理:
一、可以在遺囑內寫明,因為彼此感情淡薄,長年不相往來,生活及生病都沒有互相照顧,因此符合民法第1145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其繼承權。」規定。
不過雙方關係是否嚴重到法律上的「重大」虐待(包含精神上痛苦),就必須交由法官判斷,而從上述裴祥泉案例,顯然「感情疏離」、「精神虐待」等不容易判定。
二、如果法官認為他們仍可以主張特留分,也可以在遺囑中指定,若無法排除繼承權,那就只留現金或股份(在特留分範圍內)給他們,其他部分捐贈給公益團體,還是能夠降低給他們的財產總額。
三、如果財產運用有餘裕,也可以考慮把部分現金,透過保險方式,以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方式,把遺產留給想要贈與的公益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