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和幾位當事人討論繼承的問題發現,現代子女不婚或已婚不育,甚至有同性婚姻的問題,如果按照民法的應繼份去做分配,最後很可能無法公平的分配給後代子孫,甚至有可能是由沒有血緣的姻親繼承。
舉例而言,王老先生很早就未雨綢繆將資產公平的分配給兩個兒子,但經過了 10 年,老大育有三子,老二已婚卻無子嗣,王老先生開始擔心,將來二兒子的遺產繼承將落入沒有血緣的親屬手上,因此想要先試算一下,並看看是否有補救的方法?
首先面臨的是民法「應繼分」的規定,也就是繼承人可以得到多少遺產的比例。雖然被繼承人生前可以遺囑方式來分配給繼承人,如此可降低一半應繼份的比例,但是另外一半遺產仍然要按「特留分比例」分配給各個法定繼承人。
繼承人分配到的遺產比例情況
當夫妻採用法定財產制時,生存配偶先依民法 1031 條之 1 第 1 項分配的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後,再按照民法 1144條計算每個繼承人分配到遺產的比例。因此,就要先了解誰有繼承權,再依照繼承人的身分來看看,是屬於下列表2-9 當中哪一種計算方式 :
(圖片來源:《家族財富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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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討論爸爸的遺產繼承時,我都表示願意放棄繼承權,怎麼國稅局還是通知我要繳遺產稅?
木已成舟 兒孫自有兒孫福通常子女的生命在世的期間會比父母長,以王老先生的情況將來兒子如有遺產,預計只能由其配偶和其兄長,或是兄長的子女來平均分配了。我也只能夠勸慰王老先生,兒孫自有兒孫福,既然資產已經移轉給子女,支配權就在子女的手上,再做任何安排或補救都無濟於事。例如再將資產轉回王老先生手上,或請兒子預立遺囑,都只是徒增父子跟兒媳之間芥蒂,且為不切實際的安排而已。
因此,家族財富傳承規劃必須及早諮詢專家,做全盤考量,除了盤點資產,更要就每個子女不同的狀況預做考量跟安排。採直接移轉,或贈與資產方式,通常無法面面俱到,還是必須及早運用傳承的工具,例如,閉鎖性公司加上信託做全盤考量,才能公平且放心的分配給後代子孫。
作者簡介_方燕玲
現職:平安恩慈國際法律事務所、家族治理中心執行長、永富傳承家族辦公室執行長、中華財富傳承顧問協會理事長、台灣金融科技協會常務監事、台灣併購與股權協會監事
本文摘自新陸書局出版 《家族財富傳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