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有規定所謂「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49民法第1030-1 條),這個請求權讓夫妻任何一方,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一方死亡、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於扣除婚後債務後如有剩餘,則財產少的一方就可以向財產多的一方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
依據遺贈稅法第17-1 條「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因此若是夫妻其中一方婚後財產很多,而另一方很少,此時因雙方財產差額扣除額很高,所以在節稅效果上是很可觀的。但若雙方婚後財產差異不大,則節稅效果就不會很高。
要注意的是,納稅義務人一定要記得,在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當日起的一年內,將相當於扣除金額的財產實際交付給生存配偶,才不會被要求補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 條第2 項亦有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至於交付後,生存配偶可再利用合法方式或分年贈與,降低未來過世後課稅遺產總額,這樣才能達到最大的節稅效果。
以下舉例:陳先生上星期突然過世,他留下6000 萬的遺產,這些遺產都是他和太太婚後努力打拚留下來的,他有3 個兒子,均已成年,陳太太名下只有200 萬的存款,在本案件中,陳太太未行使和有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繳之遺產稅有何不同?
(一)未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
Step1:陳先生的遺產總額為6000 萬
Step2:計算扣除額
(圖片來源:《人生最重要的使用說明書-預立遺囑》)
Step3: 計算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6000 萬(遺產總額)- 1333 萬(免稅額)- 766 萬(扣除額)= 3901 萬
Step4:乘上對應稅率
3901萬×10%= 390.1 萬
(二)有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
Step1:陳先生的遺產總額為6000 萬
Step2:計算扣除額
(圖片來源:《人生最重要的使用說明書-預立遺囑》)
Step3: 計算課稅遺產淨額(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
6000 萬(遺產總額)- 1333 萬(免稅額)- 3666 萬(扣除額)= 1001 萬
Step4:乘上對應稅率
1001萬×10%= 100.1 萬
由以上兩種計算結果,若陳太太有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其稅額差距為390.1 萬- 100.1 萬= 290 萬。
作者簡介_劉韋德
曾任
勳業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中道法律事務所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義務辯護指定律師
台北市政府、士林區公所民眾法律諮詢律師
現任上市公司資深法務主管
本文摘自高寶出版《人生最重要的使用說明書-預立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