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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闆去世10億遺產沒留遺囑,長子堅持不動產都歸他...子女對分產沒共識,法院裁判分割5方式

大老闆去世10億遺產沒留遺囑,長子堅持不動產都歸他...子女對分產沒共識,法院裁判分割5方式

李志正

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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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22:50

黑小姐是富二代,父親很久以前就跟母親離婚,沒有再婚,一人身兼母職,卻也認真開創事業,賺進大筆財富。但黑小姐的父親於上個月過世,留下的遺產除了數十筆不動產,還有數輛汽車,另外也有公司的股份、其他上市上櫃公司的股票、銀行存款、基金等諸多財產,總價值高達新台幣數十億元。

父親過世時沒有留下任何遺囑,黑小姐還有兩個哥哥,但是大哥對於遺產的分配非常強勢,認為必須將大部分的不動產跟公司股份全部分給他,其他的再由弟弟、妹妹去分,因此三個人一直對遺產如何分割僵持不下。這種狀況下,針對遺產分割,黑小姐可以如何處理?

 

法律視角 — 不動產分割前須先辦理繼承登記

 

繼承人原則上隨時都可以請求分割遺產,除非被繼承人留有遺囑且遺囑中禁止遺產分割,但就算被繼承人禁止分割遺產,禁止的效力最長也只有10 年。

 

如果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的共識,或是曾經達成協議分割的共識,但因為超過15 年沒有請求履行協議,而且其中部分繼承人拒絕履行協議,可以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如果遺產中有不動產需要裁判分割,依據法律規定,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為全體繼承人聲請「繼承登記」,先為公同共有,之後才能繼續訴請法院為裁判分割。如果不動產還沒有辦理繼承登記的話,實務上法院認為,除非全體繼承人都同意,否則不能直接請求法院裁判分割,這點務必注意!

 

法院裁判分割的方法

 

法院裁判分割遺產的方法,原則上沒有一定的限制,雖然有一些比較常見的分割方式,例如「原物分割」、「變價分割」、「一部原物分割+ 一部變價分割」等,但其實法院可以自行運用及決定分割方式。

 

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的請求時,必須由同意分割的繼承人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的其他繼承人為共同被告,才算合法的起訴,法院在判決前,會開庭聽取所有繼承人的意見,但法院就分割方法的決定,有自由裁量的權力,不受繼承人主張分割方法的拘束。

 

法院會自己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的利害關係、遺產的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使用現狀及各繼承人的意願等相關因素,綜合考量後,再決定如何分割才是最好、最公平的分割方式。以下是常見的分割方式:

 

原物分割

 

分割方法以「原物分割」為原則,但是這個財產的價值必須不會因為分割而減損才行。例如:假設遺產中有一顆價值不斐的鑽石,但因為鑽石如果以原物切割再分配給繼承人的話,價值上可能會因此減損,所以這時就不應該選擇以原物分割的方法進行分割。

 

變價分割

 

不能原物分割或原物分割顯然有困難時,才可以「變價分割」。變價分割是指,將這個遺產賣掉,然後把取得的價金按照應繼分的比例分給各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只有留下一棟房子,但繼承人卻有三、四位,房子如果沒辦法切割成三、四個獨立產權或三、四個獨立房屋的話,這時候法院應該就會選擇變價分割的方式。

 

原物分割+ 金錢補償

 

採取原物分割分配時,如繼承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繼分受分配時,可以用金錢補償。例如分割一塊土地時,假設有繼承人在土地上蓋一棟房子,那麼法院可能會將房子座落的土地,分給在上面蓋房子的繼承人,另外再命取得土地的繼承人,以金錢補償其他沒有取得土地的繼承人。

 

一部原物分割+ 一部變價分割

 

以原物的一部分分配給各繼承人,其他部分則是變賣後,再將價金分配給各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的遺產有不動產和銀行存款,這時候法院可以就銀行存款的部分為原物分割,至於不動產的部分,可以判決用變價分割的方式進行分割。

 

一部原物分割+ 一部金錢補償+ 一部變價分割

 

遺產內容比較複雜時,可能就會有這種複合式的分割方法,這就是要視遺產的內容與各種狀況搭配處理了。其他可能會有以上五種以外的分割方式,不過比較少見。

 

請求法院判決分割遺產,雖然是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對象,然而如果在法院判決後,又再發現有其他之前沒有列入分割的遺產,也可以再另行訴請裁判分割。例如,分割完才發現被繼承人在銀行有保險箱,而且裡面有珠寶、黃金,如果繼承人間還是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就可以再另行訴請裁判分割。

 

碰到像前文案例的狀況時,如果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協議分割的共識,可以請求法院做裁判分割,解決遺產無法協議分割的僵局。

 

繼承人當然都可以在法院中,表達自己對遺產該如何分割的意見,但最後還是由法院自己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的利害關係、遺產的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的意願等因素,由法院自己決定如何分割才是最好、最公平的方式,法院也不受繼承人意見的絕對拘束。

 

作者簡介_李志正

政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畢業。曾任台灣板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本文摘自采實文化出版 《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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