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小姐從小就是父親的掌上明珠,家中雖然還有兩個哥哥,但洪小姐書念得最好,天資聰穎,一路從北一女、台大財金系到美國哈佛大學財經碩士畢業,最後也在美國紐約的華爾街從事金融工作。不幸地是,父親在洪小姐剛於美國開始工作沒多久,就因車禍身亡,洪小姐悲痛萬分,特地從美國回來處理父親的喪事跟遺產問題。
但是在調取國稅局的財產、所得清單、金融遺產資料,以及比對父親銀行存款的明細後,發現有人於父親過世後,還從父親的銀行帳戶提領了上千萬元,幾乎將存款提領一空,經詢問兩個哥哥後,兩個哥哥雖承認有去提領存款,但是卻反過來批評洪小姐自小獲得父親疼愛及經濟支援,到美國念書花了好幾百萬,所以這些提領出的錢應該由他們平分,拒絕分配給洪小姐。此時洪小姐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法律視角 — 擅自領取被繼承人存款,將吃上官司
實務上經常發生被繼承人死亡後,部分繼承人盜領被繼承人留在銀行的存款,或將被繼承人留下來的遺產逕行變賣,這時候其他繼承人除了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這些盜領或侵占遺產的繼承人,可能也會觸犯刑事責任。以下就被繼承人死亡後,未經其他全體繼承人同意,常見的盜領和侵占案例,並分析其中可能涉及的民、刑事法律責任。
盜領和侵占遺產的民、刑事責任
1. 至銀行臨櫃填載取款憑條,盜領被繼承人存款
刑事責任可能涉及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被繼承人過世後,其名下財產均為遺產,於遺產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未經全體繼承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提領、處分。
銀行存款戶亡故後,繼承人如果想要提領被繼承人的存款,應由申請人提示存款證明、存款人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可確認為合法繼承人的證明,以及繼承存款申請書、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印鑑證明。若繼承人有一人以上,而委任一人代表領款,除上述文件,應另提出全體繼承人簽章的委託書或拋棄繼承權聲明書,遵從銀行存款繼承作業處理的標準程序。
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擅自持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帳戶存摺及印鑑至銀行填載取款憑條,並在存戶簽章欄中,盜蓋被繼承人的印章或偽造被繼承人的簽名,偽造「經被繼承人同意或授權提領」的取款憑條,並拿去給不知情的銀行行員,導致銀行行員誤認被繼承人尚生存,且已徵得被繼承人同意或取得授權,於是同意提領款項,這將損害全體繼承人及銀行對存款帳戶管理的正確性,也會構成《刑法》中的「詐欺取財罪」、「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實務上,大部分法院認為,繼承人之一所提領的款項是否悉數用作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費的用途,與他的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罪,沒有影響。不過也有一些法院的看法認為,如果提領的款項金額不高,且全數確實用於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則認為提領使用者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不構成犯罪。
民事責任可能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非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任何單獨或部分繼承人都不可以自行處分,即使繼承人中的任何一位繼承人,曾經受被繼承人授權使用其帳戶、印章,但是該代理權也會因被繼承人死亡而消滅,也就不可以再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以被繼承人的名義提領或處分存款,否則將侵害其他繼承人對該遺產的權利,會有《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因為盜領者取得該存款無法律上的原因,且受有利益,並致其他繼承人受有損害,盜領者也會有「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
2. 至銀行提款機,盜領被繼承人的存款
刑事責任可能涉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物罪。繼承人中如果有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擅自持被繼承人的提款卡,輸入被繼承人生前所設定的提款卡密碼,提領被繼承人銀行帳戶內的存款,此行為會構成《刑法》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物罪。
民事責任可能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財產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就不可以再以被繼承人的名義提領或處分存款,否則會侵害其他繼承人對該遺產的權利,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
此外,因為盜領者取得該存款為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其他繼承人受有損害,盜領者也會有「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
3. 偽造被繼承人的遺囑並移轉遺產
刑事責任可能涉及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如果有人偽造被繼承人的遺囑,然後再持偽造的遺囑及相關資料,前往地政事務所申請,將被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移轉登記於自己或他人名下,使不知情的承辦地政事務所人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其他繼承人及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登記管理的正確性,則會構成《刑法》「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罪責。
民事責任可能涉及塗銷遺囑繼承登記、喪失繼承權。其他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塗銷遺囑繼承登記」的訴訟,使該不動產回復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改登記為其他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據《民法》規定,偽造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的繼承人,也會因此喪失繼承權。
4. 繼承人將原本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據為己有
刑事責任可能涉及侵占罪。被繼承人過世後,被繼承人的遺產由繼承人共同繼承,於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並非任何一個繼承人個人單獨所有,即使繼承人中的部分繼承人,因與其他全體繼承人協議,而取得某些遺產(例如:珠寶、頂樓加蓋的房屋)的使用權限,但是因為所有權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任何繼承人皆不能自行隨意變賣給他人,謀求不法利益,否則其行為將構成《刑法》中的「侵占罪」。
民事責任可能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被繼承人死亡後,他所遺留財產會變成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任何繼承人不得單獨隨意處分遺產,否則會構成侵害其他繼承人對該等遺產的權利,會有《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此外,因為侵占者取得該等價款無法律上原因且受有利益,並導致其他繼承人受到損害,因此侵占者也會有「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
作者簡介_李志正
政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畢業。曾任台灣板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本文摘自采實文化出版 《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