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明的父親不幸去世,留下一棟房地產。由於志明姊弟兩人相當孝順,因而兩人決定拋棄繼承權,希望由其母親一人獨自繼承父親全部的遺產。可是,當志明姊弟辦妥拋棄繼承權手續後,其母親卻無法單獨全部繼承,致使志明相當懊惱,究竟志明姊弟應該如何處理較好?
Q女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配偶一定可以單獨繼承全部的遺產嗎?
A不一定。子女拋棄繼承後,依民法第 1176 條規定,若有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存在,被繼承人之配偶仍無法單獨繼承全部的遺產。
說明解析
遺產繼承權係財產權之一種,繼承人得依其自由意思按法定程序予以拋棄。繼承權經合法拋棄後不得因反悔而主張撤銷,故本案中的志明姊弟兩人依法向法院辦妥繼承權拋棄後,對於其父之遺產已無繼承權利。
依民法第 1174 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此外,依我國現行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因此,如第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拋棄繼承權,配偶應與第二順位之父母共同繼承,如父母拋棄繼承權,配偶應與第三順位之兄弟姊妹共同繼承,如兄弟姊妹均拋棄繼承權,配偶應與第四順位之祖父母共同繼承,如第四順位之祖父母均拋棄繼承權,亦即第一順位到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或無第一順位到第四順位繼承人時,始由配偶全部繼承。在本案中,志明想讓其母繼承父親之全部遺產,應符合以上條件始可辦理。
如今,本案遺產第一順位繼承人志明姊弟均已拋棄繼承,而其母親與其他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有困難或顯然不當時,若是志明姊弟有子女,則該困難或不當即可排除。因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是指子女及孫子女,於子女繼承時,孫子女則不繼承;但若子女均拋棄繼承權時,則由孫子女繼承。
遺產繼承牽涉法令繁多,辦理過程亦較複雜,不妨先請教專業人員再行作決定比較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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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小常識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後,其應繼分之歸屬,依民法第 1176 條之規定,說明如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二、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三、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四、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五、直系血親卑親屬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六、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作者簡介_陳冠融
現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普提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大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估價師
本文摘自書泉出版《房地產買賣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