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民眾詢問,父親在2020年2月贈與土地給母親,但母親在該年10月過世,父親也在今(2021)年8月逝世,子女們在辦理父親遺產稅申報時遇到了難題,因為那筆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的土地,到底要不要併入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是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應列入遺產課稅。
此法主要是針對不少富豪臨終前,想讓財富無痛轉移,利用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列入贈與額度、不計次數的制度,將財產贈與給配偶。因此,為防堵富人避稅,訂定過世前2年贈與財產全數列為遺產,以維護租稅公平原則。
不過有個例外情形,可以免課贈與遺產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倘若被繼承人與受贈人間的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如離婚、姻親關係因親屬離婚而消滅等),該項贈與的財產,免課遺產稅。
也就是說,文章開頭的那位民眾,因為其父親死亡前2年內贈與母親土地,加上母親比父親先過世導致配偶關係消滅,所以當初贈與的土地,可以不用併入父親的遺產申報裡。
但是,假設今天父親比母親先過世,而母親還在世,申報遺產稅時那筆2年前贈與的土地,一樣要列入遺產稅範圍內。如果母親已繳納遺產稅財產後,卻在5年內過世,為避免重複課稅,之後的繼承人可以免繳該筆財產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