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
謝女107年因家暴事件與前夫離婚後獲得一筆贍養費後並取得一子撫養權(兒子丙15歲),期間帶孩子與王姓男友共同生活(未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女 (女兒丁1歲),109年疫情爆發謝女被確診罹患肺癌四期,期間均由王男獨立照顧前夫孩子及女兒,並陪伴謝女醫院治療及生活起居。在疫情期間謝女有感生命無常,也擔心隨時撒手人寰,希望在自己尚有餘力可以做好身後安排,保障兒女未來生活。同時也感謝男友盡心陪伴與付出,謝女希望哪天自己離開以後,可以將名下財產及壽險理賠金指定給男友,並將一對兒女託付給男友照顧。
法律上謝女該如何處理?
本件謝女與王男間二人因未辦理結婚登記1,並無婚姻關係存在,因此謝女與王男彼此不發生繼承關係,謝女死亡後,王男非其配偶,不能繼承其遺產。謝女若希望自己死亡以後,可以將名下財產指定給男友之方式,可以經由下列方式為之:
(一)登記結婚:
與王男結婚,王男成為其配偶,日後成為其繼承人2。兩人所生之丁女原為非婚生子女,因王男與謝女結婚後而準正3; 或王男與謝女雖未結婚,然因王男之認領或經生父之撫育者,視為認領4,而與王男發生親子關係。王男與謝女結婚後,王男與謝女之子丙之間僅為直系姻親關係,日後若謝女死亡後,認有由王男擔任丙之監護人必要者,可透過先由王男收養丙之方式5,丙被王男收養後,亦得繼承王男之遺產。
(二)預立遺囑:
依民法第 1189 條規定,遺囑之方式: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使將其遺產由王男取得,然應注意得是遺囑不得侵害謝女法定繼承人兒子(15歲),及女兒(1歲)之特留分(特留分為各1/4)。因此不能將遺產全部由王男取得。6至於遺囑之方式建議以公證遺囑之方式為之(建議公證時有錄音錄影以免日後再生爭議),較妥當。
(三)信託方式:
謝女希望王男照顧其子女丙丁,若非以上述方式為之者,亦可經由信託之方式,由王男為受託人,丙丁為受益人。至於壽險理賠金指定之受益人,謝女可以經由變更保險契契約受益人之方式為之,將變更受益人為丙(按:保單利益是遺產,保險金則非遺產。保單利益與保險金是不同的事情)。不過筆者認為為保護丙丁之利益起見,較不建議謝女將受益人變更為王男。
附註:
註1:我國現行民法第982條規定採登記婚主義,需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若未依該規定及未經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無效。與舊法係採儀式婚主義不同。
註2: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註3:視為婚生子女—民法第1064條。
註4:民法第1065條第1項。
註5:依民法第1073條第2項規定,王男需長於丙16歲以上。
註6: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編按:本文為法扶高雄分會、台灣癌症基金會共同合作辦理之衛福部CRPD專案講座律師所搭配撰寫之文章。
本文獲法律扶助基金會授權轉載,原文:身後事,我做主!預立遺囑及財產繼承/陳雅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