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民眾或許會借用親戚朋友的房子拿來做生意,有時或許因交情與親疏關係,不只房租比較便宜,甚至還免費借用。但是,國稅局北區分局對此表示,如果民眾其名下房產,提供他人無償使用,若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仍應計算租賃收入,並課徵綜所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意即如果民眾將個人名下的房地無償借予他人使用,如果有開店營業,或是做為公司使用等事實,就必須要算入租賃收入中,並課徵所得稅。國稅局也將參考該物件當地的租金情況設算租賃收入,納入個人所得中。
另外,根據「109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房東出租房地物件的租賃所得,必要費用以43%計算,也就是房東若有出租行為,但未檢附房折舊、修理費、房屋稅、地價稅、保險費等單據,依國稅局費用標準,將房屋租金收入43%列為必要費用、57%租金要併入綜合所得計稅。
值得留意的是,在所得稅法第14條中所指的「他人」,意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像是民眾將自有房屋,無償提供給兄長居住,若其兄長只有自居,未有營業或執行業務的行為,就不用申報租金收入;但是,如果其兄長將房屋當作營業場所,無論有無收取租金,都需要申報租賃所得。
而自有房屋,如果作為公司設籍使用,就算沒有營業行為,國稅局仍會設算其租賃收入。不過,還有一種狀況是,有民眾將其名下房地,無償提供給配偶設立的公司使用,以為這樣屬於「自用範圍」,而非供「他人」使用,無需申報租賃收入。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其配偶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身份,因此不符自用定義,還是有可能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二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規定辦理公證,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就可免申報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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