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員外是一位非常有愛心的人,他名下財產有存款1000萬,不動產5000萬,他在遺囑上特別交代老婆及2位小孩要把一部分遺產捐給慈善機構。
於是繼承人們協議,依照鄭員外的遺願,把其中一筆市價1500萬的不動產,捐給生前成立的財團法人鄭氏紀念基金會,作為建設育幼園使用,另外捐贈現金1000萬給基金會,作為育幼園營運基金,所以共捐贈了2500萬。
慈善捐贈後,鄭員外的遺產只剩一筆市價3500萬的不動產。但財產價值的計算,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時價為準,所以這筆不動產的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數僅1900萬,再扣除1916萬(免稅額1200萬+配偶493萬及2位孩子的扣除額各50萬+喪葬費扣除額123萬),遺產淨額為-16萬元,不用課遺產稅。(編按:111年發生之繼承案件之遺產稅免稅額為1,333萬元。)
看出鄭員外節稅的布局了嗎?他正是因為知道捐贈慈善機關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所以最後達到稅後財富最佳化!那麼,還有哪些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下列各款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見圖表2-20):
(圖片來源:《節稅的布局(2021~2022年版)》)
1. 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2. 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3. 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4.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5.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6.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9萬以下部分。
7.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50萬以下部分。
8.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9.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注意,若要保人與受益人不相同之保險死亡給付,必須另行考慮有所得稅中最低稅負制(基本稅額條例)的問題。
10.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11.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12.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13.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作者簡介_胡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台灣創速董事合夥人暨財務長,擁有中華民國會計師及英國會計師證照CPA,同時為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會計師及創業顧問,曾任會計師公會智庫服務委員會委員。
本文摘自任性出版《節稅的布局(2021~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