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花2,000萬買了一間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1,220萬,他之後又把該房子送給兒子,扣掉免稅額220萬,應申報贈與淨額為1,000萬,贈與稅10%為100萬。
另一位李先生花2,000萬買了一間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加房屋評定現值1,220萬,但他把房子直接登記在兒子名下,同樣扣掉免稅額220萬,應申報贈與淨額1,000萬,贈與稅10%為100萬。
結果王先生及李先生皆忘記申報贈與稅,被國稅局抓到,並要求他們補繳。可是,兩人收到的公文卻不一樣。國稅局要王先生補稅100萬,再加罰一倍100萬,共200萬。而李先生收到的公文則是:「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並繳稅100萬」,最後李先生只繳了100萬。
以上兩種贈與方式看起來沒什麼兩樣,都是一樣的房價、一樣的時價(公告現值),一個要罰,另一個卻不用罰,而且兩位稅負成本竟然相差一倍。為什麼?這跟「以贈與論」有關。
像李先生買了房子,卻把房子直接登記在兒子名下的這種行為,法律上規定屬於贈與,而民間習慣通常不這麼認定,這種情形就會被國稅局「以贈與論」,即視同贈與。
但因為這跟民間習慣有關,所以政府特別訂立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規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的案件,稽徵機關應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天內申報,如逾限仍未申報,再依規定處罰,也就是不會像王先生把房子送給兒子,未申報即有罰款。所以,操作成視同贈與的案件,基本上就已經有免罰的好處了,這就是一種最簡單的節稅的布局。
視同贈與還有以下幾種常見的情形:
1. 親戚不計較,算了吧──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對方或替對方承擔債務。例如:債務人經商失敗,同意不用還債、幫小孩還房貸、信用卡卡費。
2. 喜歡嗎?爸爸買給你──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例如:幫小孩買車、基金、保險、股票或買房;也就是父親買房子,卻登記子女的名字。特別提醒,不動產簽約人必須是父母;如果不動產簽約及登記皆用小孩名字,卻由父母給付價金,則會變成是一般贈與現金的情況。
3. 幫忙你,便宜你──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例如:股票賣價低於80%、不動產公告現值1,000萬,但只賣2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