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美邦人壽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下稱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未達保險法規定之資本適足等級,且公司提出的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遭金管會判定無法使該公司113年度資本適足率提升至法定標準,因此被罰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直至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金管會同意。
金管會解釋,三商美邦人壽在112年底,資本適足率為111.09%、淨值比率為2.97%,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2款第1目規定,於113年4月2日函令該公司提出提升至「資本適足等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下稱改善計畫),且計畫內容應完整,有具體明確之完成時程,並應定有具體備援方案,並敘明若所提改善計畫未完備則視為未提出。
儘管三商美邦人壽於113年5月6日及5月16日函報改善計畫,該計畫列有6項改善方案,分別為113年度完成不動產轉列投資用、現金增資3億股、私募負債型特別股、發行次順位債券新臺幣(下同)50億元等4項;114年度完成私募普通股或特別股、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等2項,並提出於114年度可評估啟動備援計畫,但金管會認定,該計畫存在未完備之情事。
改善計畫金管會不滿意 三商美邦人壽遭罰
金管會進一步解釋,所謂的未完備之情事,包括:第一、該公司稱可於113年12月完成私募負債型特別股,惟迄改善計畫函報時尚未與洽談中投資人簽定合約,且就簽約時間、申請審查及資金到位等程序均無具體時程,能否如期完成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無法確保可於113年底前完成。
第二、按該計畫推估,不動產轉列投資用、現金增資3億股、發行次順位債券50億元均完成下,該公司113年度資本適足率僅可提升約17.9個百分點,縱使加計私募負債型特別股可如期完成,整體改善計畫僅可提升113年度資本適足率約30.4個百分點,若以該公司113年6月底資本適足率自結數約150%估算,加計上開113年度計畫推估資本適足率改善效果,預估資本適足率僅能提升至約180.4%,改善計畫無法確保該公司113年度可提升至資本適足等級,事實明確。
資本適足率亮紅燈 金管會要求三商壽1個月內再提改善計畫
此外,金管會表示,儘管該公司稱可於114年度完成私募普通股或特別股、私募國內可轉換公司債等二方案,惟114年度方案本身即無法用以提升113年度資本適足率,緩不濟急,「計畫所列執行進度僅規劃中,未提出執行方案所需各項工作之具體時程、合理性及可行性評估等,顯有高度不確定性」。
金管會也認為,該公司規劃備援方案於114年度才評估啟動,顯然無法補救113年改善方案未能如規劃達成的事實。
由於三商美邦人壽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金管會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2款第1目、第6目規定,核處限制三商美邦人壽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直至該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同時令該公司於1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該公司於113年度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