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林食品中毒案釀二死,其「產品責任保險」卻早在去年十月失效,無法理賠受害者。
該案讓衛福部正視稽查量能不足的問題,但在執法實務上,究竟該如何落實?
日前台北市發生十年來首次出現死亡案例的駭人食品中毒案件至今還餘悸猶存,沒想到除了食安,竟還有全台餐飲保險機制把關失靈的問題!
衛福部規範,所有經商業、公司、工廠或稅籍登記的食品加工業、食品輸入業、餐飲業都應投保產品責任保險。業者投保最低保險金額為每人身體傷害保額一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身體傷害保額四百萬元等規範;若業者未依規投保,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可開罰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以國內知名保險業者試算,開在台北市的小面積餐飲業購買足額的產品責任保險,一年保費約為五七○○元至六七○○元。
寶林四分店產品險全過期
受害者險求助無門
然而,經營寶林茶室的寶林餐飲公司旗下五家分店,包含發生食品中毒的A13店等四家分店,本應依《食安法》第十三條納保產品責任保險,卻都在去年十月因未續保失效而無法理賠。
所幸,台北遠百信義A13仍有涵蓋食品中毒的商業綜合保險、美食街「大食代廣場」也保有附加食品中毒條款的公共意外責任險,應可透過理賠負擔受害者損失,但實際理賠金額須等檢調報告出爐才能拍板。
「幸好爆出食安問題的寶林分店是位於百貨公司美食街,否則若發生在饒河店,那些因食安受害的消費者真的會求助無門……。」事後,某位官員私下這樣表達。
嚴重食安再爆出保險過期問題,衛福部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直言,「法律規定該投保就要投保,不要疏忽!」
他舉例,台灣二○二三年發生兩次重大食安事件,分別是造成五一四人食物中毒的桃園越南法國麵包,以及百人食品中毒的高雄冰品店。前者是一家路邊攤,但有依法投保產品責任險,最終保險公司也願意理賠,業者也與受害者達成共識,沒有直接倒閉;後者是知名店家卻沒買保險,賠償受害者時缺乏保險支付,全數自己承擔,導致冰店無法再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