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險公司也會想要砍價幫公司省錢,有時保險公司莫名的堅持,反而可能害自己客戶被判刑或負擔更重的賠償責任。
2.車禍和解,保險公司有「參與權」,所以即便對方看起來再怎麼有誠意,和解時都請務必通知保險公司參與。
3.保險公司並「沒有」和解「同意權」,和解條件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沒有正當理由卻亂砍賠償金仍需負賠償責任,這部分的處理務必看到最後面的說明。
小華開著他的愛車,奔馳在花蓮的道路上,沿途美景讓小華失了神,不慎與小美發生擦撞,小美受了重傷,預估需要坐輪椅及復健長達1年;正當小華擔心自己賺的錢可能不夠賠的時候,突然想到自己有向星光保險投保強制責任險以及第三人責任險(每一人傷害最高理賠金額為300 萬元),事發後,小華通知星光保險參與跟小美的和解談判。
在法院的調解程序中,小華和小美想要用250萬和解,但星光保險公司的理賠員不同意和解條件,並且表示由於小美也要負擔部分責任,所以僅願意支付220萬元,和解因此破局。進入訴訟後,一、二審法院都判小華要賠錢,但保險公司都要求小華必須要提上訴,導致整個案子拖了4年,賠償金一直加計5%的利息下去…
小美事後對小華提告,告他「刑事過失傷害罪」及「附帶民事求償訴訟」,小華刑事被判了拘役20天;民事法院經過一、二、三審的判決後,確認小華應該賠償小美車禍受傷的醫藥費、復健費、精神慰撫金,以及車子損傷等共300萬元之外,還要額外給付遲延利息60萬元 ,總共需賠償360萬元。(2002年真實法院案件改編)
小華聽到此一結果,宛如晴天霹靂!雖然最後星光保險公司有依照判決結果及保險內容賠了300萬元給被害人 ,而小美針對60萬元的利息可沒有要放過小華的意思,小華因此自掏腰包賠償了60萬元……
小華覺得都是保險公司從中作梗、拖延訴訟的時間,害自己要多賠這60萬元的利息!於是決定跟保險公司求償。這個案子的結局是,小華有成功跟保險公司求償到60萬元,但終究耗費了不少時間,甚至害自己還背負一個刑責在案。
面對保險公司扯後腿的行為,小華如果在和解時做對一件事,其實有機會可以降低賠償金、同時避免掉刑事責任。
與車禍事故相關的保險種類
為了分散車禍可能要負擔的高額賠償及車損的風險,通常駕駛人會投保強制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以及車體損失險這3種類型,它們各自可以怎麼賠?用表格整理給你看:
(圖片來源:《你知道的太多了2:與惡魔有約》)
回到小華跟小美的車禍中,因為小華有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所以小美假如有受傷,可以向星光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小華也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小美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或由小華給付賠償金(這部分務必留意,後面會介紹到的保險公司「參與權」),後再自行向保險公司請求。
保險公司的立場與理賠流程
對於保險金的理賠流程,通常在保險契約中都會有約定,要求必需於事故發生當下,通知保險公司以及警察單位(以保留證據的完整性及避免詐保),並於一定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才能送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而對於理賠流程,各家保險公司幾乎都大同小異,所要求之文件則可能有些許不同,所以在發生事故之後,應該要盡可能地保存所有文件,例如診斷書、收據、匯款證明、報案拿到的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初判表等,除了用於申請理賠外,於將來進入訴訟,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據!
所以像小美這樣的被害人,遇到車禍事故後如果有看醫生,或是修車所花費的各種文件單據,不管是診斷書、收據等,都要好好保存,做為將來請求賠償及申請理賠的依據。
在和解時保險公司也要湊一腳?
保險公司的「參與權」
發生車禍並不一定會進法院,如果雙方想直接談和解,不想進入後續的訴訟程序,是否需要通知保險公司呢?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0條、保險法第93條),為了避免被保險人亂跟人家和解、訂立高額和解金,之後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或更壞一點的直接與第三人合謀詐騙保險公司,所以法律賦予保險公司和解的「參與權」,當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和解時,需要「通知」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參與和解的過程。
在簽保險契約時,也會有類似的條款:「被保險人發生本保險承保範圍內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
如果沒有讓保險公司參與,那這份和解契約對保險公司而言,就沒有了拘束力,之後如果要叫保險公司負責,會變得非常困難(需要另外對保險公司提告),所以說「通知」保險公司來「參與」,是非常重要的。
延伸閱讀:
為什麼我都買「第三人責任險」了,車禍還要自己掏錢賠?車禍理賠你該懂的4件事
和解條件一定需要保險公司同意嗎?
不用,保險公司有「參與權」,沒有「和解同意權」!
保險公司有和解的「參與權」,那就代表民眾和解成不成立,只能看保險公司臉色嗎?保險公司可以認為這個賠償金額太高,直接下指導棋拒絕和解及賠償嗎?
實務上這個問題超級複雜,衍生的官司還滿多的,主流法院見解認為,保險法只有保障保險公司有「參與」以及「表示意見」之權利,但並不表示和解條件需要經保險公司同意,換言之,保險公司對於和解條件並沒有「同意權」。再說的白一點,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保險公司是不能拒絕客戶跟對方和解的。
以開頭例子來說,星光保險公司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和解條件(其實理由往往就是想幫公司省錢、少賠一點,但這可不叫正當理由),除了構成權利濫用外,還會被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沒有履行保險契約的義務,對於被保險人(購買保險的客戶、撞傷別人的肇事者)因此額外所生的賠償,便可以另外向保險公司求償!譬如原本小華與小美談妥250萬和解條件,卻因保險理賠員不同意而破局(只肯賠220萬),最終導致小華被法院判決認定需賠到300萬+60萬元的遲延利息,雖然保險公司有依照判決結果及保險內容賠了300萬元給被害人,但這多出來的60萬元遲延利息部分,小華也可以向保險公司求償!過往也確實有不少法院因此判保險公司要多負擔此部分的賠償。
所以說,和解這事情上,保險公司有「參與權」,但沒有「同意權」。保險公司如果「無正當理由」拒絕雙方已經有共識的和解條件時,日後需要為被保險人額外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最重要的一點是,最好不要把所有程序完全交給保險公司處理,特別是在和解過程中,對方已經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罪告訴的情形。
過去曾經發生過很多起類似的案子,肇事者撞傷了人,跟對方談和解的過程中,保險公司覺得對方開價高,所以拒絕和解條件,導致肇事者跟對方談判和解破局,對方提出過失傷害罪的告訴,也堅持不撤告 ,結果肇事者事後被判傷害罪。
和解中,保險公司通常會委託理賠專員一起協助辦理,由於他們的其中一項任務是希望讓公司賠少一點,所以有時候可能會殺價殺過頭(真的很常見),這時候如果是身為肇事要負責的當事人(特別是有人員傷亡的情形),還是不能完全被保險公司牽著鼻子走,必要時即便自己先多付一點和解金,來跟對方達成和解也值得(這時保險公司一般會在和解書上記明「保留意見」 );因為和解最大好處是可以讓對方簽刑事撤回告訴狀,以免和解破局害得自己面對將來的刑事責任。至於針對保險公司無端拒絕的和解金這部分,未來則可以再另外透過調解或是訴訟向保險公司求償。
遇到保險公司扯後腿,又擔心和解破局有刑事責任,該怎麼做?
回到開頭的例子,小華和小美本想要用250萬和解,但小華所投保的星光保險僅願意支付220萬元,這時小華只有2種選擇:
1. 讓和解破局:
因為小美有提告過失傷害罪,所以小華背負的風險就是會被判刑。
2. 和解照簽,且讓小美簽撤回告訴狀:
讓星光保險公司的理賠員註記「保留意見」,且要求理賠員要在保留意見中寫清楚他們公司認為合理和解金為「220萬元」。
這時小華因為有跟對方和解及撤告,所以小華就免去了刑事責任的問題;且個案中星光保險有註記清楚他們認為220萬的和解金是合理的,所以和解書簽下去後,「至少」可以先跟星光保險公司請求給付其中220萬的和解金。至於30萬的差額部分,小華雖然必須先自己付給小美,後續可以再透過訴訟跟保險公司請求這部分。
如同前面介紹的,保險公司只有「參與權」,沒有「和解同意權」,所以如果小華提告差額30萬,法院就會去認定和解金的合理性,如果法院最終認為小華賠給對方250萬是合理的,那就會判保險公司要負擔這部分喔。
這個做法的好處是,可以先達成和解避免被判刑,同時保留將來跟保險公司求償的可能,且還可以避免被害人小美求償的金額一直不斷計算5%的利息(開頭提到的案例中,小華因此被法院多判賠60萬的利息),是個折衷之下,我個人認為比較好的選擇。
作者簡介_施宇宸
喵星律師、學霸斜槓王
七年級生、執業已將近9年的中生代律師,透過法律諮詢為600位以上的民眾解決問題,承辦過300起以上的訴訟及非訟法律案件,於2022年底在桃園創立了宸星法律事務所,目前團隊共有8人,其中有4名律師。台大法律系財法組畢業,律師考試只考一次、應屆就上榜,取得新北市都市更新推動師、台北市危老推動師證照,現同時為桃園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
本文摘自獨売出版的《你知道的太多了2:與惡魔有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