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台灣分公司及法商法國巴黎產物保險台灣分公司違反產險與壽險分業經營原則,兩家公司治理運作及內控制度有重大缺失,週四(1/18)宣布重罰法巴人壽900萬元、法巴產險600萬元,合計挨罰1500萬元罰鍰。
此外,金管會對法巴人壽予以糾正,停止分公司負責人職務6個月,及調降資訊部主管每月月薪30%,為期6個月。
金管會表示,近日通過對法商法巴人壽及法巴產險處分案,兩公司治理運作及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對法巴人壽核處新台幣900萬元罰鍰,並對法巴產險核處600萬元罰鍰,並對法巴人壽予以糾正。
金管會指出,法巴人壽及法巴產險共有5大未落實遵守公司治理,而有影響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執行。
(一)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之母公司法國巴黎保險控股公司設有亞太區總經理一職,由其指派台灣區總經理一人,負責管理台灣區相關事宜。惟查台灣區總經理對於該二分公司之業務運作具核決權限,且法巴產險、法巴人壽之負責人及法巴人壽高階主管,同時擔任台灣區組織職務,致同時具有核決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業務之權限,不符產、壽險分業經營原則。
(二)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對於資訊作業委外事項涉及使用雲端服務,有未事先取得本會核准之情事。
(三)法巴人壽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須提供之收入或財務證明採取簡化核保措施,未落實財務核保。
(四)法巴人壽有未經核決主管同意即逕行通知受託機構辦理資訊專案開發事宜之情形,辦理與利害關係人交易之相關評估作業有由台灣區組織主導之情形。
(五)法巴產險及法巴人壽總務作業係委外處理,有超逾本會所訂委外事項之範圍,並將檢查報告交付與分公司職務無關之人保管。
金管會指出,保險業資金多來自於保戶,從事各項業務經營須秉持公司治理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之,並應責成相關負責人落實公司治理,且應要求公司各部門人員恪遵法令及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公司內部指揮、負責體系要明確,不得有因非權責人員涉入公司營運事項而違背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要求負責人落實執行公司治理,建立重視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控制之企業文化,以健全公司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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