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太太與先生之間,因為不能為外人說的理由、發生嚴重爭執之後,動起了離婚的念頭。但她聽理專說,假設她提出離婚要求,先生依法擁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雖然她們一家現在住的房子,是太太婚前父親所贈與,並不用計入太太的「婚後財產」。以洪太太為要保人的十多張保單(全都是儲蓄險),由於保價金屬於要保人所有,所以將會列入太太的「婚後財產」,而有可能被先生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洪太太心有不甘地表示,這些保單(價值約千萬元)都是她過去工作時,非常辛苦存下來的,她不想因為離婚而被先生分走。所以,她就在衝動之下,糊里糊塗地聽從理專的建議,把以她為要保人的十多張儲蓄險「通通解約」。
然後,先用其中一部分的錢,改以兩位兒子的名義,買了數張儲蓄險(要保人及受益人是兒子,被保險人是自己)。且為了想省下保險金信託的信託管理費,只進行了「保險金分期給付」的「批註」。
所謂「家家有本難唸的經」,洪太太的兩個兒子,從小到大都沒讓她「省心」過。老大是時下流行的「躺平族」兼「啃老族」,不出門工作也就算了,還時不時要老媽把保單解約,以便讓他在家裡當「專職股票投資人」。至於老二,從小就是身心障礙者。這也是這位太太,努力存錢、投保了十多張儲蓄險的原因。
專家指出,民眾投保時若沒有同步規劃好保險金信託,恐怕無法完整運用這筆保險理賠金,因為保險理賠金只是解決「錢」的問題,而信託規劃則能處理金錢以外(如人事時地物)的完整問題。
然而,由於銀行理專的「完全不專業」,不僅沒有幫這位太太解決問題,還可能衍生出新的問題。總的來說,理專給這位太太的建議,有以下5大錯誤(不當),值得有心做好理財規劃的民眾參考及警惕:
首先,假設洪太太在保單解約之後的5年內,提出離婚申請,又不能證明投保的錢是「婚前財產」,或是「因繼承、受贈而取得的財產」,洪先生依舊能夠對這十多張,已解約的儲蓄險保單保價金,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其次,如果想保障身心障礙的二兒子,這位太太應該投保純保障型的保單(低保費、高保障),才能夠用最低的保費,在自己身故後,提供二兒子最高理賠金額的保障,而不是保障金額非常低的儲蓄險(高保費、低保障)。
儘管「保險金分期給付」,看來能幫當事人「省下一筆信託管理費」,但是對於洪太太來說,現在最該擔心的,就是當自己不在之後,誰來照顧這位身心障礙者的老二?且不用擔心保險金,被被其他人(例如他的哥哥)挪用。
而保險金信託的最大優點就是:可以在信託中設立信託監察人,協助確認每一筆給付,都有真正運用在沒有行為能力的受益人身上(優、缺點請見下表)。
第四,由於要保人完全擁有解約的權利,所以,以老大的名義投保(為要保人),不但無助於幫這位太太分憂解勞,反而等於是把錢的控制權,直接轉給不事生產的大兒子。就算理專建議這位太太,將這筆保單進行「保險金分期給付」的批註,也並沒有100%解決問題(因為要保人可以隨時將保單解約)。
最後,洪太太將原保單解約,再以兒子為要保人購買保單,還會有贈與稅的問題。沒有補申報贈與稅,一旦被國稅局查核到,除了補稅外還會被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