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每年公布的壽險業遭到申訴或評議項目中,關於非理賠類,向來以「業務招攬爭議」最多;這些客訴的內容中,又以保險業務員在銷售過程中未清楚說明保單內容,或者不當勸誘客戶以貸款方式購買保險商品,或者以保單可以節稅等說法勸誘客戶買保險等,都是屬於較常見的招攬爭議事件。
保單在某些條件俱足的情況之下,的確是有節稅效果的。但是,仍有少數情況會讓保戶誤以為只要安排好保險契約,就可以統統不用繳稅!這是確定的誤區,千萬不要碰!
針對誤信保險業務員不用繳稅的說法,保戶買了高額的保單,最後卻落得遭到國稅局連補帶罰的案例,也已經愈來愈多!而這些案例當中,倒楣的不只是花鉅資買保險的保戶,甚至於還有判例,是法院認定壽險業務員有「未為說明」及「以誇大不實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為招攬」之情事,使得要保人誤信保險確可達成減免遺產稅之目的,卻反遭國稅局將保險金納入遺產予以課稅,而認定保險業務員有過失,並且判定該保險業務員及其所屬保經公司應連帶賠償之情事!(資料來源: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2號民事判決、勝綸法律事務所專欄)
因此,保戶在打算聽信良莠不齊的業務員「保險可以節稅」的說法時,是需要有些基本認知的。更何況,財政部國稅局已經明白揭露有8項會遭補稅的地雷行為「超母湯」,讀者們不要輕易踩到,更不可不知!
8種可能會被課徵遺產稅的投保特徵
由於實在太多保戶誤以為買了保單,就可以萬無一失、堂而皇之的不用繳稅,造成徵納雙方的困擾,於是國稅局就以「實質課稅原則」,羅列出以下8種可能會被課徵遺產稅的投保特徵,供民眾參考:
❶ 躉繳投保,就是一次繳清保費;
❷ 高齡投保,例如超過70歲,仍積極地購買壽險;
❸ 帶病投保甚或重病投保;
❹ 短期投保,特別是在死前三年內所投保的保單,都很容易被認定是為了規避遺產稅而投保;
❺ 密集投保,特別是在兩、三年內就累積投保兩張以上的保單;
❻ 鉅額投保,例如保額在1200萬元以上,通常就會被認為是鉅額保單;
❼ 舉債投保,國稅局發現之後,就會去追查保費來源,若來自於銀行貸款或是他人借貸等,就很可能是為規避稅負所為之投保;
❽ 保險給付的金額,竟相當於已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金額;特別是繳交保費的合計數竟然超過保額時,國稅局會認為此保單恐違反保險保障的精神。
但是理賠的保險金是否須要課徵遺產稅,國稅局的審查原則是採取綜合認定,會參酌保戶的投保動機、保單性質、經濟狀況還有繳費時程等,並不是符合以上8項特徵,就一定會被認定違反保險保障精神、有逃漏稅之嫌。
貼心小提醒
財政部官員指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原則上一般避稅行為不會另外裁處漏稅罰,但民眾在申報或調查時,故意隱匿事實或有虛偽不實之陳述,國稅局仍會裁罰補稅。
根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的說法,上述實質課稅是以「8大態樣」進行全面性分析,目前並沒有實際訂出標準,也不會以單一因素決定,而是通盤考量、綜合判斷後的結果。因此,課稅與否的重點還須回歸到投保動機;若保險目的在於避稅,從這8種特徵中就能看出異常。
國稅局還舉例,如果一個生重病的要保人,在投保後短期內就去世了,審查他跟保險公司投保的金額不僅相當高,且密集買了好幾張保單,在合理的推斷之下,該保戶就會被視為是在利用「即將成為遺產的現金」,透過投保的方式,大量且密集的將其轉換為保費支出,在被保險人(也是要保人)去世之後,成為保險給付,自行認為有機會免被納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另外,國稅局的實質課稅原則,也不會僅僅拘泥於保險的「外觀形式」,舉凡健康保險(醫療險)、人壽保險或者是年金保險,國稅局都會考量其實質內容,再決定是否予以課稅。
因此,在國稅局已經這麼明確地揭露可疑的「8大態樣」之後,民眾在買保單時,就要注意,不要故意想用「法律形式」達到規避稅負的效果,這是會引來連補帶罰的後果的!
(資料來源:國稅局、《今周刊》)
重點
●所謂的保險金3330萬元內免稅,是指最低稅負,不是遺產稅。
●保險金是否須課遺產稅,要由國稅局實質課稅審查。
作者簡介_梁亦鴻
精進財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副總經理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兼任副教授
本文摘自寶鼎出版社《3天搞懂保險規劃:精打細算、轉移風險,迎接美滿無憂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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