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具有人身保障功能,因此在課稅上有免稅優惠,但相對地,民眾想要透過保單節稅、傳承資產,也需注意不少眉角,規劃保單會涉及的稅務問題,包含遺產稅、贈與稅、所得稅及最低負稅制,以下整理常見的8種課稅情況,規劃時務必注意。
一、遺產稅
許多高資產人士規劃保單,除了人身保障之外,資產傳承也是重要目的,希望盡可能將財產完整傳承給家人。但國稅局對於保單課徵遺產稅有許多細節規範,想藉此規劃的民眾更要注意。
1. 要保人、被保險人非同一人
遺贈稅法規定,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是被繼承人,而且身故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保單,可以不用計入遺產總額。因此,要保人、被保險人為不同人的保單,該張保單價值需被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想透過保單傳承父母在生前投保壽險時,需要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並把受益人填寫為自己的小孩及配偶,如此一來保單價值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可以達成無痛移轉目的。
2. 受益人未指定法定繼承人
民眾投保時都會填寫至少一名最想照顧的家人,又或是將配偶、子女一一列出,但無論填了多少人,都別忘記最後再加上「法定繼承人」。
有些時候意外來得措手不及,很可能被保險人(=要保人)、受益人因故同時去世,又或是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離開,這時候如果受益人欄位沒有填寫「法定繼承人」,這筆保單就是「無指定受益人」的保單,會變成遺產納入課稅範圍。
3. 違反實質課稅原則
為了避免納稅義務人在不久人世之前,透過鉅額保單進行資產移轉,並藉以避稅,國稅局針對投保人壽保險設有「實質課稅原則」,審核保單投保動機。
要是有重病或帶病投保、躉繳保費、舉債投保、高齡投保、短期或密集投保、鉅額投保,保險給付低於(或等於)已繳保費等特徵,國稅局就會認定民眾有意透過保險避稅,屆時不僅保單價值會被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甚至可能背上一筆罰鍰。
不過,實質課稅原則由國稅局依個案認定,不想要被國稅局盯上,就得盡量避免有上述行為,最好是平時就要一步步做好規劃,以免遊走紅線邊緣被認定違規。
4. 死亡前2年變更要保人
國稅局允許民眾合法節稅,主要有二種方式,一是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可免稅,二是每年有贈與免稅額244萬元。但為了防止民眾規避遺產稅,又規定贈與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7類特定親屬的資產,都要納入遺產總額計算。
7類特定親屬包含
1. 配偶
2. 直系血親卑親屬
3. 直系血親卑親屬的配偶
4.父母
5. 兄弟姊妹
6. 兄弟姊妹的配偶
7. 祖父母
針對這些對象的贈與行為,即使贈與時不需要計入贈與總額或是免稅,但只要被繼承人在贈與後的2年內死亡,死後這些財產仍需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保單價值屬於要保人的資產,若死亡前2年將保單變更要保人給上述7類特定親友,也會被認為是財產移轉,該筆保單價值就要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二、贈與稅
變更要保人
許多民眾為了保障家人,會以自己為要保人、家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直到後來才發現這樣安排會有遺產稅問題,便急著變更要保人。
變更要保人是把保單的一切權利移轉給新要保人,對於國稅局來稅就是贈與行為,如果保單價值逾當年度的贈與總額(目前112年是244萬元),超出部分就會被課徵贈與稅。
三、所得稅
許多民眾會在生前就將滿期保單解約,把這筆錢用來當作退休基金或是生活預備金。保單解約金不是保險給付,其實是取回自己所繳的保費(會扣除保險公司的管銷費用),因此原則上不會有所得稅的問題。不過,仍有狀況會衍生所得稅。
1. 報稅時已列舉扣除
如果要保人在每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曾列舉扣除保單的保費支出,在契約屆滿前解約,其原已扣除的保險費要列在其他所得,合併退保年度的綜合所得總額補徵綜合所得稅。
2. 保單解約金大於總保費
若是保單解約金大於總保費,即便當初沒有列舉扣除,多出的部分也要計入當年度所得稅。舉例來說,總繳保費100萬,解約金110萬,當年度要計入10萬所得。
四、最低負稅
保險給付逾3,330萬元
最低負稅與受益人領取到的保險金有關,指的是受益人和要保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中(不含健康險和傷害險)屬於「死亡給付」部分,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不超過3,330萬元的部分免稅。
換句話說,受益人領到的死亡給付要是超過3,330萬元,扣除3,330萬元後的餘額,要和海外所得、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等項目,一起納入受益人的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無論如何,想要做好傳承規劃一定得「盡早安排」,否則就算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設定得宜,但只要踩到2年內變更要保人、實質課稅原則等地雷,所有的規劃將徒勞無功。
不想遭國稅局盯上,除了早點開始準備,找到專業的保險人員協助也很重要,尤其保單金額龐大的申報案件,更會被國稅局加強核查,民眾在投保時更需要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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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好險網」授權轉載,原文:注意!買保單「8種課稅地雷」一次看 小心4稅負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