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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阻礙2年沒回台「被除籍」怎辦?國民年金、健保「鬆綁」 申請續保免等6個月

疫情阻礙2年沒回台「被除籍」怎辦?國民年金、健保「鬆綁」 申請續保免等6個月

林依榕整理

保險

達志

2021-12-01 15:17

受限於疫情因素導致人在國外2年無法返台、戶籍遭遷出的國人,現在恢復健保、國民年金不必苦等了!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日表示,考量疫情屬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歸責民眾,並由民眾承擔法律上之不利益,另為避免國人為了特定權利(全民健保、國民年金)不受影響而貿然返國,增加疫情傳播的風險,爰研擬「因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返臺民眾之全民健保及國民年金權益因應措施」。

 

一、全民健保部分之因應措施:

 

可持續納保:

 

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包括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2年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向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返國納保不須等待6個月:

 

自107年1月1日起戶籍遷出國外且全民健保退保者,於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返國恢復戶籍時,得從寬自恢復戶籍之日參加全民健保,不受6個月等待期之限制。

 

 

二、國民年金部分之因應措施:

 

可持續納保: 

 

109年1月1日當日在保者(不處理疫情爆發前已出國退保者),因出國2年以上,遭戶政機關遷出戶籍,致喪失納保資格,可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自退保之日起接續納保,繳納保險費。

 

年金給付權益不受影響:

 

老年、身心障礙、遺屬年金:可向駐外館處申請相關文件郵寄勞保局,經審核通過後續領。

 

基本保證年金:

 

109年1月1日前,原按月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109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期間,如有因疫情未回國致遭遷出戶籍或未能於近3年內每年在國內居住滿183天,可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從寬採計請領資格。

 

 

勞保方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局長鄧明斌,表示勞保適用範圍限於台、彭、金、馬,如果沒有在上述區域內工作超過兩年將取消加保資格。

 

只要在109年3月1日後入境到邊境解封前未超過2年,將不會取消加保,如果超過2年依然會取消加保。

 

想要請領或續領勞保的民眾,旅外依然可以請領不受影響,但必須提供相關外館證明,審核通過後領取老保老年年金仍不受影響。

 

 

三、因疫情影響跨境移動,引發個人綜合所得稅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身分認定疑義

 

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本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之認定,係以在我國境內有無戶籍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我國居住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適用5%至40%累進稅率:

 

(一)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

(二)在我國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近期各國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紛紛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企業亦配合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以落實防疫政策,減緩病毒傳播,因而可能改變跨境移動或工作者於疫情期間停留或履行勞務工作地點,引發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認定個人居住者身分疑義。

 

考量各國政府或企業採行相關防(檢)疫措施倘屬緊急及具暫時性質,不宜因而改變個人關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認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於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時,將就個案事實從寬處理。納稅義務人倘對於身分認定尚有疑義者,建議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就其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

 

 

四、因戶籍被遷出所涉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問題

 

依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及第41條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上開要件有關設籍部分,不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於該地設籍為限,倘其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亦可按2‰稅率課徵;另經核准按2‰稅率課徵者,倘因故遷出戶籍而無人設籍,依規定係自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當年仍可適用2‰稅率,倘其遷出戶籍之次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該遷出戶籍之次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

 

舉例來說,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土地所有權人(同設籍人)受疫情影響,無法回國致戶籍於110年2月1日遭遷出而無人設籍該址,當年仍可適用2‰稅率,倘於111年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再遷入戶籍,符合自住條件,並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者,111年地價稅仍可適用2‰稅率,對當事人權益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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