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你的疾病是既往症,所以保險不會賠喔!」你一定聽過這種說法,但事實上,即使是「既往症」也是可以理賠的!這篇將詳述我的個人看法,不過目前實務與學說並未整合出通說,僅提供另一種不同的觀點讓讀者參考。
「既往症」一定不會理賠?
進入正題之前,希望讀者先有一個正確的觀念:保險是理賠「投保以後」所發生的「新疾病」。如果你在「投保以前」有一些「舊疾病」還沒痊癒,保險當然不會理賠這個舊疾病,例如已經罹患癌症了才投保醫療險,針對癌症的治療是沒辦法理賠的。如果可以賠,大家都等到生病再來買保險就好,不是嗎?
既往症不會理賠?別再聽信錯誤的說法了
但是,保險最複雜的就在於此!並非所有以前發生過的疾病,保險通通都不賠,更不是因為既往症就不賠。首先,要瞭解這兩個名詞:「既往症」和「已在疾病」。
既往症:過去曾經發生過的所有任何疾病都叫做「既往症」。例如小的疾病「感冒、腸胃炎」,到大的疾病「中風、癌症、失智」等等,這些疾病都是既往症。
已在疾病:根據保險法第127條規範:「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用白話解釋就是:「投保時,如果身體存有某項疾病還沒痊癒,針對這項疾病的後續治療就不會理賠。」也就是前面提到的重要觀念,保險只理賠「新疾病」,不理賠「還沒好的舊疾病」。
為什麼很多人都說「既往症」不理賠?其實不論是保單條款或是相關法規,你都很難看到「既往症」這三個字。那到底這種說法是從哪來的呢?
原由出自於民國63年財政部發布的一道公文,要求要研議「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就是在告訴投保的客戶一些相關的權益,例如告知義務、除外責任、停效等一些很重要的保單權益內容。每一份要保書後面都會有一張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如果你是業務員,好好看看;如果你是一般保戶,更該看看。
那麼,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跟「既往症」有什麼關係?關係可大了,可以說「既往症」在保險界流傳都是因為這份資料。民國63年的公文裡,關於告知義務的部分就有提到「既往症」跟「現有疾病」這兩個名詞。
從這邊很清楚地可以辨別,「既往症」跟「現有疾病」是兩種不同的名詞概念:以前發生過的所有疾病,都叫做「既往症」;「現有疾病」則是指保險法第127條的「已在疾病」,也就是還沒痊癒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