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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惑》上班族適用嗎?管理費很貴嗎? 關鍵9問 一次搞懂個人信託

專家解惑》上班族適用嗎?管理費很貴嗎?  關鍵9問  一次搞懂個人信託

周思含

保險

ShutterStock

976期

2015-09-03 11:48

如果你想要成立信託,該怎麼開始?如何找對監察人?《今周刊》整理九個關鍵問題,由五大銀行信託部主管解答,讓你一次搞懂個人信託。

Q1:我該何時開始規畫信託?


A:越早越好。

「就如同理財規畫一樣,信託規畫也是永遠不嫌早。」中國信託銀行財富管理產品處資深副總經理楊淑惠說,信託的效益之一,就是讓受益人的財產得到保障與管理,同時免除委託人的後顧之憂。

台灣銀行信託部經理陳鴻則認為,在不同的人生階段中,可依生涯規畫做不同的信託業務,達成財產傳承、財產保全、投資理財、合法節稅、退休安養等目的。

舉例來說,當子女年幼時,父母基於照顧,可成立「子女保障信託」,利用每年贈與稅的免稅額度,將贈與資金交付信託管理,達到節稅和子女長期理財的目的。

在退休前,則可設立安養信託,讓自己退休生活無虞,也不會拖累子女。

 

Q2:要多少錢才能做信託?


A:信託門檻有高有低,依個別銀行而定,最低三十萬元也可以做信託。

各銀行的信託門檻及收費標準,依信託財產類型、信託管理內容不同,而有些差異。比方說,有些銀行沒有預設信託的金額門檻;但有些銀行則因為考量信託的金額太低,較無法達到信託效益,會設立金額門檻,一般從三十萬元到上千萬元不等。

華南銀行個人金融事業群副總經理李宗賢指出,費用有兩種,分別為簽約費及管理費。一般來說,信託簽約費依契約的複雜程度而定,大多在簽約時一次收取,約數千元至一萬元不等,基本上不會太高。另外,當要修訂信託契約時,亦有修約費用。

信託管理費,有的按年收取,也有按月計價,大致上是每年收取信託財產價值的○.二%至○.六%。不過,如果信託個案為弱勢族群或具社會公益案件,則可視情形給予優惠減免。

玉山銀行財富管理事業處經理林建志補充,信託期間可以增加信託的財產,以因應後續退休安養或子女教育等需求,但也要特別留意,如果交付信託的財產超過二二○萬元,就必須申報一○%贈與稅。

 

Q3:哪些財產可以信託?保險理賠金也行嗎?


A:通常是現金、股票、保險理賠金、不動產等。

雖然在法規上,債權及其擔保物、租賃權、地上權、專利權、著作權等「財產權」,都可以信託,然而,目前國內銀行承辦的信託業務,仍以金錢信託為主,規模大約是六兆元新台幣,約占整體信託業務的八五%。

另外,很多人買保險的初衷,是為了照顧家人,倘若受益人尚未成年,或是身心障礙者,可能無法善加運用保險理賠金,透過保險金信託,可確保未來的保險理賠金能夠「專款專用」在保險受益人身上。

「不過,必須在事故發生前,由保險受益人和受託人完成信託簽約,再向保險公司申請信託註記。」楊淑惠解釋。

未來,當事故不幸發生,保險公司會將保險金直接撥入專戶,再依契約約定的時點和方式,付予受益人。如果來不及成立保險金信託,保險受益人也可以成立金錢信託,將自己領取的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

 

Q4:我該如何訂定信託契約?


A:可依「人、事、時、地、物」為原則。

可先就自身需求和計畫信託的財產金額,與銀行討論合適的信託財產管理方案,並由銀行幫忙擬定契約。李宗賢表示,契約內容將會詳載,包括信託目的、財產明細、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等資料。就連信託契約變更解除或終止事由等,也會在契約中詳述。

林建志建議,擬定信託契約時,以「人、事、時、地、物」為原則。「人」,決定誰是委託人、監察人、受益人,簽約時要準備雙證件及印章;「事」指信託目的為何,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給付方式;「時」為信託的存續期間;「地」就是指在哪裡洽談、在哪裡簽約;「物」,則是指信託財產類別、金額等。

 

Q5:誰能當我的信託監察人?


A:基本上,信賴的親友、社福團體或政府機構,都可擔任信託監察人

根據《信託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除了未成年、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以及破產人無法擔任信託監察人外,沒有其他的限制。

陳鴻指出,「只要受到委託人的信賴,即使有前科者,也能擔任監察人。」除了可委任親友,身心障礙者也可以由社福團體擔任監察人。

國泰世華銀行信託部協理張齊家指出,成立財產保障型的信託,如老人安養、兒少、身心障礙者、子女教養等信託,銀行會建議委託人在契約上特別約定,若日後想要變更信託契約內容,或提前終止,必須得到信託監察人的同意,以達到財產保障的目的。

另外,有些信託的期間較長,例如約定受益人年滿三十歲,或至受益人身故為止,可能會遇到監察人身故,或無法繼續擔任的狀況,因此,陳鴻建議,也可安排第二、第三順位信託監察人。而同一個順位的監察人,也可以設兩名以上。

當信託契約進行變更或提前終止,必須獲得全體信託監察人的同意,或超過一定比例才能通過,確保信託能夠順利運作。

 

Q6:除了生活費,信託還可以定期支付哪些開銷?


A:依需求「量身訂做」,教育費、看護費等都可。

信託的特色就是專款專用,具有彈性。楊淑惠舉例,約定的定期性給付費用,如生活費、教育費、看護費、養護機構費等,可以選擇按每月、每季或每年給付。至於不定期的給付,通常會採實支實付方式,例如須憑醫療單據、學校註冊通知單、養護機構請款單等,銀行收到單據時,再依信託契約給付。

不過,給付的金額、項目與頻率,仍須視信託財產多寡與信託期間長短而定。比方說,有些信託財產金額僅二百萬元,但信託期間卻長達二十年,那麼,在擬定約定給付的開銷時就要特別謹慎,以免信託財產未達二十年,就面臨財產提早用完的狀況。

 

Q7:信託的財產可以投資嗎?會不會賠錢?


A:一般是活存、定存,也可以做投資。

「信託財產的運用範圍相當有彈性,除了存款,還可投資基金、債券等金融商品。」不過,林建志提醒,投資必須承擔投資損益,建議以穩健保守為原則。

張齊家也強調,信託的目的多為照顧受益人,例如,老人安養、子女教養這類「財產保障型」的信託,並非以投資理財為目的,通常以保守型的銀行活期及定期存款為主,不會損及本金。

 

Q8:「信託」和「立遺囑」有何不同?


遺囑」是規畫你的財產怎麼分配,「信託」則是你的財產如何管理和運用。

李宗賢解釋,「信託」是依據《信託法》的雙方行為,由委託人及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架構上還有個信託受益人;而「遺囑」是依據《民法》的單方行為,把財產預立給繼承人,並於其死亡後生效。

至於「遺囑信託」,則是在訂立遺囑時,在遺囑中說明,將全部或部分的財產成立信託,委由遺囑執行人在其過世後,依內容執行信託相關事宜,以完成遺產分配並照顧受益人。

簡單來說,信託原則上可依「契約」或「遺囑」兩種方式。若以遺囑的方式信託,就必須遵守遺囑成立的條件,否則,如果遺囑被認定是無效,遺囑信託也就無法成立。

 

Q9:信託財產產生的利益,會被課遺產稅嗎?委託人萬一破產,信託財產會被查封嗎?贈與稅的問題如何解決?


A:如果受益人是他人,不會被課遺產稅,只要信託目的正當,即使委託人後來破產,也不會影響到受益人。

信託可分為兩種,一是自益型信託,也就是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 二是他益型信託,委託人將信託利益贈與受益人。倘若是他益型,委託人在生前就成立信託、把財產轉入信託時,屬於贈與行為(贈與稅視額度而定),因此,委託人過世後,信託利益已不算是委託人遺產,因此沒有遺產稅的問題。至於自益型,當委託人(同時也是受益人)過世後,信託剩餘利益就須繳交遺產稅。

同樣地,若是自益型,萬一委託人破產,同為信託受益人的他,其信託利益將被視為追討對象。至於他益型,若信託目的正當且早已成立,即使後來委託人破產,信託利益不會被追討或查封。不過,若明知可能破產,卻企圖透過成立信託來惡意脫產,未來進入司法程序時,仍可能會被追討,甚至被撤銷信託。

由於每個人每年有二二○萬元的贈與免稅額度,你可以利用這個免稅額度,成立他益型信託,逐年將財產轉入信託帳戶。

信託契約可照你的意願分配錢


—— 以P.63張小薇個案為例
信託類別:金錢信託
信託目的:照顧身心障礙者
信託金額:400萬元
信託簽約費:5000元(標準化契約,但有依家屬需求進行特殊項目約定)
信託修約費:每次500元(須經信託監察人同意始得修約)
信託管理費:年費率0.5%,按月計收,每月最低500元。

400萬元×0.5%(年費率)=2萬元 (每年)
相當於 → 2萬元÷12(月數)=1667元(每月)

本案每年約可產生5.4萬元利息。信託管理費及信託利息,均會因信託財產增減而增減。
信託約定:

特殊給付:(1)醫療費用、(2)養護機構費用、(3)看護費用、(4)其他費用,包括保健食品費用、復健費用、生活用品費用、與照顧受益人相關之軟硬體設備購置費及維護費、受益人之保險費、受益人之稅捐費用;前述費用均採憑請款單或收據等證明文件之實支實付方式辦理,且應以用於受益人為前提;另為支應與受益人相關之臨時性支出,可約定「經信託監察人同意給付之臨時性費用」。

註:本案並未約定定期給付 整理:周思含

 

至於私人基金會,依營運方式進一步區分為私人運營基金會(private operating foundation),與非私人運營基金會(non-operating private foundation)。根據法規提出的相關指引,其中僅有非私人運營基金會必須受到「最低公益支出」的規範。

 

私人運營基金會是IRC 4942(j)(3)或(5)所述的組織。當私人基金會將調整後淨收入八五%或其最低投資回報,直接用於積極開展其組織和運營的豁免租稅目的,並且也符合資產測試、捐贈測試或支持測試,以及一九七○年之前建立的某些老年護理設施,即屬於私人運營基金會。

 

至於非私人運營基金會,又稱贈款基金會(grant-making foundation),顧名思義,這類基金會並未實際執行開展公益,而是透過捐贈達成公益目的,就必須適用法定最低公益支出的規定。

 

美國5%支出比怎訂定?

從回報率、通膨率考量而來

 

前述的美國國內稅收法典中的IRC 4942,規定了非私人運營基金會的法定最低公益支出。五十年前,美國並沒有這類相關規定,一九六九年是個起點,《稅收改革法案》(Tax Reform Act)對非私人運營基金會實施了有史以來第一個最低分配規則,但因為公益支出規定的設計複雜,導致執行上難以計算,因此一九七六年再通過了法定最低公益支出分配比率五%,即目前大家熟悉的「百分之五規則」。

 

當時,美國以五%作為公益支出的比率,是考量到非私人運營基金會要永續經營,並確保社區和社會同步受益。基於歷史市場回報率約八%,平均歷史通膨率三%,兩者相減後即為五%。當然五%只是最低要求,非私人運營基金會可選擇在公益目的上支出更多。

 

依IRC 4942對公益支出的最低分配規定,非私人運營基金會每年必須支付相當於淨投資資產五%的「合格分配」金額,定義的類型包括:向符合條件的慈善機構提供實際贈款、提供這些贈款必要且合理的行政費用、直接提供慈善活動費用,以及用於開展非私人運營基金會豁免租稅公益活動的資產購置成本。

 

若未能達到最低分配的要求,將承受對於未分配金額的罰款稅,課徵未分配金額三○%的消費稅。此外,如果基金會在收到國稅局差額通知的九十天內未進行彌補,就要徵收未分配金額一○○%的額外消費稅。

 

值得注意的是,法規相關指引更進一步說明,非私人運營基金會每年應至少支付「總資產」五%的公益支出,這裡所謂總資產,是基於「十三個月的平均值」,並非財政年度結束時的捐贈價值。

 

另外,公益支付五%的計算,包含以贈款和「合格營運費用」進行公益支付,所謂「合格營運費用」是指在基金會營運中「開展慈善活動所必需」。例如盡職進行調查和紀錄保存、設立辦事處等成本,及僱用員工或顧問來管理基金會。

 

不過,考量非私人運營基金會總資產的浮動及費用的不確定性,對於非私人運營基金會遵行五%法定最低公益支出規定的執行過程,IRS給予比較彈性的認定,允許每年可有部分程度的超額支付或少付。但因超額或少付會隨著時間累積,當低於五%的支付過於頻繁時,IRS將會進行審查。

 

行政院

行政院法務部通過的《信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公益基金每年公益支出的下限訂定,參考美國稅法的引用,是否過於簡略?(圖/中央社)

 

美國最低支出設計複雜

援引過程是否太過簡略?

 

回到國內,依目前行政院的修正草案,公益支出規定是在草案第七十一條之六,規定「公益信託依信託本旨辦理信託事務之年度支出,不得低於前一年底信託財產總額二%或年度收入總額六○%。但為實現公益信託目的之本旨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公益信託之信託財產屬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公司之股份或股權者,其依信託本旨辦理信託事務之年度支出,並應達該項信託財產總額二%。」

 

又此條文第三項,則授權財政部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信託事務之年度支出、收入總額、信託財產總額、收支比率計算方式、認定基準、財產項目、額度,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細觀修法理由即可知,決定法定最低公益支出比率為總資產的二%,主要是參考美國IRC所定公益信託五%支出原則,及「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公益信託實務準則」第十條第二款:年度公益支出原則上不低於前一年底信託財產總額一%。考量前者恐過於嚴苛,後者或有不足,因此以前一年底信託財產總額二%作為標準。

 

比較行政院修正草案與美國立法,不難發現草案並未像美國法制,在法定最低公益支出有詳細完整的規定;亦未在兼顧公益信託永續經營,與規定實際執行的困難上給予彈性措施。

 

修法完整性與彈性待強化

避免小規模信託負擔加重

 

更要特別注意的是,從美國經驗觀之,法定最低公益支出規定在運作上,需要高度複雜的會計專業配合,引入此規定時,須考量目前我國是否能提供公益信託足夠的專業支持;並要避免一旦一體適用,規模與資產較小的公益信託在遵行時承受的沉重負擔,反不利於啟動善循環。進退之間,仍須謹慎拿捏。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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