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族在老年累積了一大筆的退休金,一般人把退休金整筆存在銀行戶頭,這時可能會有幾種狀況發生:
1.自己的衝動投資會帶來無法彌補的後果,2.一大筆錢會引起其他人的覬覦............
問題來了,當退休族在老年累積了一大筆的退休金,一般人把退休金整筆存在銀行戶頭,這時可能會有幾種狀況發生:
1. 自己的衝動投資會帶來無法彌補的後果。
當一大筆錢放在銀行帳戶,理專可能視其為"大咖"客戶,慫恿其做其他投資。還記得2008年金融危機時,有些退休老兵也深陷在雷曼兄弟連動債的風波中,因為理專告訴他:連動債就像定存,可以固定領取配息,因此有些老兵把賴以維生的退休金投入購買連動債,後來其結果當然是可想而知,當虧損80%本金時,老兵的退休生活就無以為繼了。
2. 一大筆錢會引起其他人的覬覦。
有的是不肖子女貪圖父母親的退休金,或是詐騙集團的詐欺,身擁巨款的退休一族常常就成為詐騙的受害人。
3. 萬一自己年老時失智,生活無法自理。
此時連生活都無法自理了,更何況是處理自己的財產?
除此之外,退休後的老人看護問題,也是現在做退休規劃時必須一起考量的因素,因為它所需的費用可能數倍於退休日常的生活費用。而這方面卻又無法在保險公司的醫療險獲得給付,因為醫療險都是有住院的事實才能獲得給付,但是老人看護多數是居家照護:復健、居家護理、三餐煮食......等等非住院的看護行為,這些根本無法從醫療險獲得給付。一般人行動無法自理,想要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可能都有資格上的問題,如果想聘僱本國看護一個月至少要5~8萬元。因此在老人看護費用準備,在做退休準備實在很有必要把它一起納入考慮、多做準備,保守估計這樣的花費,一個月至少約需要10萬元。
而為了避免退休後身邊擁有一大筆錢,引起其他人的覬覦,安養信託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式。
這樣的退休安養信託,由自己當委託人,與受託人(一般為銀行)簽訂信託契約,委託人將其財產轉移至該信託內,成為信託財產(例如1,200萬的現金),由受託銀行依信託契約內容,分散運用於各種金融工具例如:存款、國內外共同基金、債券及股票等理財工具,並依委託人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將信託收益給予受益人(可為委託人本人或委託人指定之人),作為生活費、醫療費、看護費用等,以確保老年生活品質。 如此一來,因為財產已經移轉至信託,可以避免受託人因為一時的衝動投資,或是是旁人的覬覦或是詐騙,讓自己的退休生活發生問題。
那要以多少金額做信託呢?可以概算一下,在投資報酬率預設於3%與5%下,每月可以提領多少金額當成退休生活費?假設一是退休後的期間是20年,如果每月提領,在第20年底正好把本金都用完;假設二則因為提領金額較少,只用提領的金額來支應退休後的生活費,假設三是當可提領的金額更多時,還可以支應老年看護費用的狀況,試算結果如下圖。
信託金額 | 用途 | 退休期間 | 報酬率/月領金額 | 銀行定存 | |
3% | 5% | 利率1.35% | |||
500萬 | 退休金 | 20年 | 27,660 | 32,860 | 23,757 |
800萬 | 退休金 | 20年 | 44,257 | 52,577 | 38,011 |
1,200萬 | 退休金 + 老年看護 | 20年 | 66,386 | 67,766 | 57,017 |
1,500萬 | 退休金 + 老年看護 | 20年 | 82,982 | 98,583 | 71, 271 |
在法律上也對委託人做了保障,信託法規定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信託法第三十四條),且除有信託法第三十五條所列事由(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信託財產…等)之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確保信託受益人之利益。
而為了避免發生萬一委託人無行為能力的狀況,在信託契約簽訂時,都會設置一名「信託監察人」以監督信託是否有按照信託契約內容執行。信託監察人的權限包括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信託法52條):包括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因情事變更,致不符合受益人之利益時(信託法16條)、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信託法18條)、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信託法23條)......等等狀況,信託監察人都可以自己名義,為維護受益人權益,而提起有關信託之訴訟,可見其角色是相當重要的。
一旦信託成立後,受託人(一般是銀行)會依照委託人的在信託契約中的指示,定期或不定期將信託收益給予受益人(可為委託人本人,或委託人指定之人),作為生活費、醫療費、看護費用等,以確保其退休後生活品質。
在實務上之作法,因為必須考量到委託人全面性的需求(節稅、財產移轉傳承、依照自己的意願分配財產、希望可兼顧公益…等等),因此如果能夠由具信託與理財方面專業的財務顧問,協助處理信託事宜會比較妥當,因為信託期間一般都比較長,透過財務顧問的協助,可以提供信託契約內容的擬訂、投資標的的投資管理、以及後續可以擔任信託監察人,監督信託的正確執行。
信託如果在成立之初就考量的比較完整,就比較能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來處理相關的財產。而信託契約內容的訂定是相當重要的,它必須是能完整貫徹委託人的意願,正因為它的內容訂定都是客制化的,可能每個信託都有不少的差異性。常見的規劃方式例如,委託人與受託人(例如銀行)約定,以委託人最後生存日為信託期限,當委託人不在時信託就終止了。而在信託期間內,受益人是本人跟配偶,可以享有信託收益,信託期滿後則是以子女或公益機構為信託財產歸屬人,信託結束時,受託人會將信託財產交給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這樣子的規劃,不但自己的老年生活有保障,亦可照顧後代子女,可以做到「利己、利人、利他」三方都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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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勞工大學2013年9月11日開課的財務顧問訓練班,已開始報名
預告影片:http://www.youtube.com/watch?v=sN8ODPuXB8g
授課大綱: http://uni.labor.ntpc.gov.tw/HP0/HP06_show.asp?id=7358
內湖社區大學2013年9月秋季班課程「理財新主張,理財一點就通」大眾理財課程,開始報名中!
Youtube課程影片介紹:http://www.youtube.com/watch?v=z36UTXERK_s
授課大綱: http://www.nhcc.org.tw/nhcc/course/course_show.asp?news_id=133009
對本內容有疑問?或者需要其他EAP(員工協助方案)或理財規劃上的協助嗎?您可以來信:jose.b123@gmail.com 或是上我們的網站:http://www.ifa-cfpsite.com、http://www.lifemoney.cc,接受企業、團體預約退休規劃或理財投資相關課程講師,員工理財規劃諮詢(E-mail, 電話或是駐點諮詢),或個人/家庭理財規劃諮詢
作者擁有兩岸國際理財規劃認證CFP 證照,是台灣理財規劃產業發展促進會理事,專職的獨立理財顧問,提供客戶理財規劃顧問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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