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範圍愈大,租稅逃漏與規避的空間也愈大。因此,證所稅每年有三百萬元的免稅門檻,未必是證所稅的最佳妥協方案。
課徵證所稅的政策動機,主要應該是為了租稅公平。行政院目前提出的證所稅課徵方案,將法人納入最低稅負制度,並僅對公開市場中約一%的自然人大戶,採取分離課稅。在達成租稅公平上,雖有加分,但加分有限。
不能充分加分的原因可以理解。因為課徵證所稅必須先顧好兩個「死穴」。一個是課稅會打擊資本市場的籌資功能;其次是徵納雙方為了計算證券交易所得,必須付出高額的稽徵成本。
如果這兩個「死穴」都被點中,則課徵證所稅只會帶來股市萎縮,不利於經濟發展與降低徵納成本,於是也不會帶來稅收。追求這種租稅公平,等於白費力氣。
由於台灣股市有太多的散戶,使得課徵證所稅的「死穴」特別容易曝光。所以行政院這次提出妥協方案,目的無非想要保護「死穴」,期待在租稅公平上的妥協退讓,可以避免在經濟發展、徵納成本以及稅收取得上,發生重大倒退,以致得不償失。
不過擬議的妥協方案能否避免得不償失,還有待考驗。因為這次妥協方案的重點,並沒有跳脫過去失敗的思惟。就是認為對自然人課徵證所稅時,只要針對少數大戶課稅,給予多數散戶免稅,就不會打擊股市交易,也不會增加多數投資人的納稅成本,於是可以避免「死穴」曝光。
但是這種作法只是頭痛醫頭,扭曲問題的爆發點而已。以擬議的妥協方案為例,由於每年證券交易所得有三百萬元的免稅門檻,所以必然誘使人頭帳戶增加,因此勢必得增加稽徵成本,甚至對投資人開戶予以限制。
非但如此,納稅人為了逃避稅負,也會利用調節盈虧方式,優先沖抵每年三百萬元的免稅額。於是稽徵機關勢必針對如何計算盈虧,予以規範與限制。或許這也是妥協方案規定,須以「先進先出法」計算資本利得的原因之一。
問題是免稅範圍愈大,租稅逃漏與規避的空間也愈大,於是規範與限制只好愈多,否則坐視稅收流失,課稅將淪為多此一舉。
然而,當規範與限制增加,徵納成本就會提高,租稅的簡明與便利性喪失,於是課稅的正當性就很容易被社會質疑,甚至遭受否定。
所以,僅針對少數自然人大戶課稅,是不是證所稅的最佳妥協方案,頗有斟酌餘地。
(本專欄隔周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