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資產客戶可以不用錢進海外了!為實現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的夢想,金管會周二(4/1)發布「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開放試辦38項業務,希望拉齊與新加坡、香港…等海外私人銀行提供的高資產客戶服務與投資工具標準。
這次開放試辦38項業務後,在銀行業的部分,金管會銀行局期盼,在今年年底能讓銀行業私人銀行管理的資產規模長胖到2兆元,相較起目前的1.34兆元,等於留住6600億元資金。
金管會指出,借鏡國外資產管理中心推動政策,及發展具地方特色的專區經驗,在獲得高雄市政府支持下,擬於具有國際港都特色之高雄市設立專區。
專區具體規劃內容主要仰賴地方與中央雙方協力合作,由地方政府提供行政誘因,如租金優惠、費用補貼與行政協助等;金管會則是透過政策工具,藉以鼓勵國內金融業者進駐專區,在風險控管前提下,於特定地點就擬開放之業務進行集體試辦,藉以形成金融聚落,激盪群體創意,以共同提升金融競爭力。
根據這次金管會訂定的試辦業務作業原則,重點如下:
- 進駐專區之金融業別:包含銀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及保險業等。
- 進駐專區應符合之條件:金融機構須符合各業所定資格條件(服務對象以高資產客戶或境外客戶為主),且金融業者須與專區所在地方政府簽署合作意向書,並取得地方政府出具進駐專區之證明文件。根據金管會目前的統計,符合資格可提出申請的銀行業者有12家、證券商有18家、投信投顧業者51家、保險業者15家。
- 本次開放金融業於專區據點試辦之項目,提供五大核心服務如下:
(一)營造一站式金融服務,使客戶直接在機構端完成交易,以滿足財富管理需求:
1、提升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及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之海外資產管理功能,包括外幣債券代理買賣業務、銷售非集中交易市場之外幣基金及私募股權基金等,及OBU得以證券交易輔助人方式與國內證券商合作下單具股權性質之外國有價證券(例如股票、ETF等)。
2、銀行得以代理收付款項方式(非信託)銷售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或私募股權基金等,並得以機構自己名義代客戶辦理申購作業。
3、針對高資產等客戶以信託方式指定購買未上架之金融商品,明定毋須適用金融商品上架前審查作業規定。
4、證券商海外子公司發行之外幣計價結構債,得透過OSU銷售予境外客戶、境內高資產客戶及境內專業投資人。
(二)滿足客戶資金之流動性及運用彈性之需求:
1、銀行得以高資產客戶之保險契約為擔保,辦理保單融資與保費融資。
2、銀行及證券商得辦理以自益特定金錢信託受益權為擔保之質借業務,最高貸放成數不以五成為限且可再行質借。
3、銀行得以客戶整體金融資產組合為擔保,在完備授信風險管理機制下,辦理金融資產組合融資(即所謂Lombard Lending)。
(三)本國銀行、本國證券商提供跨境金融服務:為吸引海外投資人返台投資,並強化總行(總公司)與海外分支機構間之金融服務共同管理機制,開放本國銀行或本國證券商專區營業據點對境外高資產客戶,提供本地及海外分支機構之金融商品與服務,其海外分支機構人員返台在專區營業據點人員陪同下亦可提供相關服務,藉以強化財富管理業務效能。
(四)提供更多元化商品及服務,滿足客戶多元資產管理服務需求:
1、由銀行針對高資產客戶輔導創設家族辦公室,並可與第三方合作提供法律稅務諮詢、財富管理、融資、保險、信託、繼承等服務。
2、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含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商),得對高資產客戶辦理外部資產管理顧問業務。
3、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得辦理「以外幣收付之多次給付型健康保險」及「不適用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之保險商品」。
(五)金融業互相創造更多串連合作,提供客戶更全面服務效能:
1、OBU、OSU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在取得客戶同意及人員符合專業資格條件下,得辦理聯合開戶作業,例如一次性完成彼此高資產客戶認定作業。
2、銀行得擔任證券商之證券交易輔助人代客戶購買外國股票、與保險公司合作辦理保單融資及保費融資,及銀行與證券商協助投信投顧事業銷售其引進之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境金或私募股權基金等。
金管會表示,金融業專區據點之業務試辦成果(原則觀察半年至一年間),顯示對市場發展具有正面助益者,金管會後續將研擬修正相關法規,或請金融業同業各公會等單位檢討修正相關規範,完成專區試辦業務項目之法規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