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投資效果來說,主要差別是運作上的效率。」某金融業者解釋,現行的信託架構REITs,對於基金投資對象的任何調整,都必須經過所有股東同意,而基金架構REITs的運作,則像是基金調整持股,經理人可直接調動資產配置,「光是這一點,投資效果就差很多。」
事實上,除了日本,有著亞洲金融中心地位的新加坡,也均以基金架構REITs為主,對比發展成績,台灣《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二○○三年施行以來,去年底REITs市值僅約二十二億美元,占股市總市值○.一二%;早台灣不到五年上路的新加坡,REITs市值則是七四四億美元,更占股市的十二.二%。
在金管會的政策思考上,這項修法不僅有機會為投信業者創造業務空間,更可望開出一條引導國內資金投入公共建設的新渠道。簡單說,當投信發行涵蓋公共建設的REITs,以投信業者的操盤管理及行銷能力,應能吸引更多追求穩健的機構法人、甚至散戶資金投入。「另外,對於在初期參與公共建設的投資者來說,成熟的REITs市場也提供另一個退場『出海口』,可以降低投資者的壓力。」國泰投信董事長張錫表示。

疑慮》不動產定義不明、 缺稅率誘因
但從目前修法草案來看,這套盤算至少有兩個疑慮。首先,是定義問題。
「不動產,指土地、建築改良物等與其他具經濟價值之土地定著物及所依附之設施,但以該設施與土地及其定著物分離即無法單獨創造價值,土地及其定著物之價值亦因而減損者為限。」這是現行法規對於「不動產」的定義。「那麼,沒有土地的離岸風場算不算不動產?沒有土地所有權、也沒有建築物的太陽能電廠算不算不動產?」業者表示,目前修法條文中,並未明確寫進「公共建設或基礎建設」等字眼,未來恐有爭議。
對此,陳玉珍解釋,雖然條文對於不動產的定義仍然死板,但各方達成共識,會在「立法理由」中表明,投資範圍含括各項基礎設施。不過,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谷湘儀還是有所疑慮。
谷湘儀曾參與《投信投顧法》、《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多項法案的修法研究,也長期關注資產管理產業議題,她認為,雖然草案的立法理由有說明,REITs可投資於產生穩定收入的不動產,諸如風力發電及太陽能電廠等均可成為投資標的,但不直接在法律寫明,而是留待日後用「變通方式」認定,仍可能因為法律寫得不夠清楚,增加業者規畫及基金發展的難度。
此外,另一個可能擾亂金管會盤算的問題,是稅。
「早期REITs投資收益的稅率,只有六%。」曾多次參與相關法案修法的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營運長許祺昌回憶,「後來政府以稅制公平為由進行調整,一○年後,法人投資REITs的收益,回到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也就是二○%稅率。某基金業者坦言:「大概就是從那時開始,台灣的REITs逐漸走下坡。」
業者透露,在修法過程中,確實曾經與各黨立委、官方討論稅率誘因,「但各方認為『先求有再求好』,考量現實,先不要觸碰財政部的鐵板,修法通過後再慢慢協商。」
如無意外,立法院新會期將在九月二十日開議,《投信投顧法》修法也將成為金管會「亞太資產管理中心」大計的先發主角。這次亮相能否達到「打響第一炮」的推進力度,正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