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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公開收購新光金破局,金管會為何要提前8天駁回?金融圈高層拆解:關鍵數字追上來了

中信金公開收購新光金破局,金管會為何要提前8天駁回?金融圈高層拆解:關鍵數字追上來了

林韋伶

金融

攝影:劉咸昌

2024-09-17 10:59

新新併出現重大進展!金管會在週一(9/16)晚間召開臨時記者會,宣布駁回中信金投資新光金的申請案,並以四大理由駁回此案。

根據金管會的說法,此四大理由包括:

第一、投資計畫內容對整併各種狀況計畫不夠;第二、如果沒有完成整併,對釋股處理欠缺執行內容;第三、對被投資壽險子公司財務狀況掌握不足;第四、公開收購以換股跟現金兩者一起,換股對雙方股東權益、保障不足,因為此四大理由予以緩議,也就是沒有同意。

對於金管會緩議,中信金回應表示遺憾,尊重主管機關決議;台新金則是回應感謝主管機關作出明智的決定,維護金融市場秩序。至於新光金,新光金回應:與台新金合併自始至終將長期穩定發展放首位。

究竟為何金管會會提前宣佈緩議,也就是不准中信金在市場上公開收購新光金?金融圈高層認為,跟台新金的出價追上來了很有關係。

距最後期限還有逾1週  金融圈高層揭金管會提前駁回考量

 

明明在週一早上,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甫說明,由於案件正依照金控法審核中,關於准駁的相關細節不便說明,但基本上「如果沒有再要求中信金補件的話,依照相關時程規定,應該是會在9月24日做出准駁的決定」,但到了晚間卻出現大反轉,金管會直接駁回此案。

 

會有這麼大的逆轉,金融圈高層分析:「這跟近日台新金提高收購價格有很大的關係。」

 

該名高層分析,在台新金提高收購價格之後,以週一的台新金與中信金的收盤價來看,台新金換股與非行特別股,合計價格達14.4172元;而中信金的換股加現金,合計價格則約14.33164元。

 

「先前因為中信金給的價格較高,金管會就算想駁回中信金的案子,也會擔心金管會被數十萬的小股東包圍,質問為何要擋下出價較高額者;如今,台新金的出價追上來了,便給了金管會快刀斬亂麻的空間,在股東反對力道最小時作出駁回的決定。」該名金融圈高層這樣分析。

 

中信金辜仲諒收購案跌一跤  金融圈高層:幫新光金小股東多爭取500億元

 

另外,針對中信金短暫的併購失利,一名金融圈則用另一種角度來解讀:「中信金董事辜仲諒幫了新光金小股東一把,他一參與競爭,就讓台新金多掏出500億元的價金來收購。」

 

金管會4大理由駁回公開收購

 

金管會指出,中信金申請以公開收購方式投資新光金已發行有表決權普通股,持股比率10%至51%一案,經審查後發現,投資計畫內容對於各種整併可能狀況未有完整規劃,致購足股份計畫及整併方案不完備。

 

對於如未能完成整併之釋股處理欠缺具體執行內容;對被投資事業壽險子司財務狀況掌握不足且未提出增資承諾書具體內容;及公開收購以換股為支付對價方式對雙方股東權益保障不足等疑義,故予以緩議。

 

金管會說明,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金管會肩負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之責任,且權衡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稱金控法)第1條,金控法之立法目的在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等考量,進行本案之審查,依金控法第36條規定,緩議本案之申請,理由如下:

 

一、依金控法第36條規定,金控公司以投資及管理被投資事業為限,且此投資目的非為一般財務投資,係以合併或納為子公司為目的。故核准投資之前提,在於申請投資當時,金控公司應以已具備完成整併之能力與條件為要件,以避免影響金融機構經營穩定及妨害金融市場秩序。


依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目規定,中信金控應提出購足股份計畫及整併方案。本案申請前,新光金控董事會已通過與台新金控合併決議,並發布重大訊息。

 

未妥適規劃不同收購比率後續整併計畫,無法確保對新光金具絕對控制力

 

而中信金控申請計畫書載明,預定收購之持股比率為10%至51%,收購成立最低要件為10%,未妥適規劃不同收購比率後續整併計畫,於無法確保對新光金控具有絕對控制力下,後續可能衍生股權與經營權紛爭,對未來金融市場秩序維持有重大潛在疑慮。

 

且後續亦可能有投資標的因合併案等事由而變更,致與本次申請投資計畫不符等不確定性因素存在。

 

對於上述疑慮,經檢視中信金控申請書件所提整併方案與說明,及對後續各項可能狀況之評估與處置,尚難認為足以符合於申請投資當時已具備完成整併之能力與條件。


二、依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中信金控應提出若未於期限內完成整併,所採取具體明確之釋出持股方案,惟中信金控釋股方案內容有欠具體,且若遲未能完成釋股,將有影響新光金控或中信金控股東權益、新光金控經營穩定與金融市場秩序等之疑慮。


三、依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目,中信金控應提出被投資事業未來三年財務狀況之評估,新光人壽係新光金控重要子公司,檢視中信金控所提內容與依據,未顯示能充分掌握目標公司壽險子公司損益及財務狀況。

 

且未提出增資承諾書具體內容,故難以確認中信金控具備對新光人壽財務狀況之掌握與對其確保健全經營之準備。

 

一旦發動收購,雙方股價可能受到干擾

 


四、中信金控擬以部分現金、部分發行新股為本次收購對價,雖稱公開收購辦法第 8 條規定得以現金、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產作為收購對價,惟該辦法適用於所有行業,金融業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與壽險公司等高度監理且涉及廣大消費者利益之行業。

 

若屬非合意併購又以發行新股為公開收購對價,實際收購價格屬不確定。

 

一旦發動收購,雙方股價可能受到干擾,潛藏不利應賣人權益問題。故本會近年來均不鼓勵以股票為對價之公開收購。

 

迄今共195件公開收購案,僅6 件以股票為對價、2件涉及證券商併購

 

且公開收購辦法於91年修正,由核准制改為申報生效制後,迄今共計 195 件公開收購案,僅 6 件以股票為對價,2 件涉及證券商之併購,且公開收購比率均逾 80%。涉及收購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與壽險公司均無以股票為對價之前例。而且目前唯一金控併金控之案例,也是採現金收購。


金管會強調,金控公司均為金融市場上之領導公司,金融業經營更要得到社會與客戶的信賴,在併購上也要做各行各業的模範。金融市場雖然是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但任何併購行為不能有礙金融秩序與市場穩定,彼此競爭更要相互尊重,以建立金融市場專業形象並維持市場的秩序與穩定。

 

本案並不影響金管會持續鼓勵金融機構透過整併,以擴大經營規模、發揮綜效與提高競爭力之施政方向。
 

台新金回應  感謝主管機關作出明智決定

 

對此,台新金回應:「本公司感謝主管機關作出明智的決定,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依本公司今日的收盤價為基礎計算,出價(14.42)已超越中信金的價格(14.33),在此籲請雙方公司股東一起支持台新新光併,與我們一起走完成功的最後一哩路,共同成就未來更好更具規模的金控版圖,共創新時代。」

 

中信金回應:遺憾,尊重主管機關決議

 

至於在中信金的部分,在週一晚上接近9點時也發布聲明指出:「有關於今(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宣布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新光金融控股公司案予以緩議,中國信託金控表示感到遺憾,尊重主管機關決議」。

 

新光金回應:與台新金合併自始至終將長期穩定發展放首位

 

新光金則是表示,與台新金的合併案,自始至終將企業長期穩定發展放在首位,一切依法依規,並從各方利害關係人權益、雙方企業文化融合、業務互補及整合綜效等因素綜合考量,維護股東、員工、客戶利益,實現企業永續價值,後續仍將依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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