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週二(8/27)證實,8/26已正式收到中信金申請公開收購新光金的案件,其法律依據為金控公司法第36條與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指出:「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規定,本會必須要在15天之內做準駁,也就是在9/16前做出準駁,並非『申報』制。」
童政彰分析,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的規定早在民國90年就已有明文規定,「依照當時的立法背景,最主要是考量金融控股公司在做轉投資時,市場瞬息萬變,因此賦予主管機關即時審查的義務與作為」。
中信金、台新金依法皆有據 金管會:各劇本皆有掌握
此外,在台新金的部分,走的則是金融機構合併法的機制,由於兩種路徑都有法規依據,因此在市場實務上,看到合意併購與非合意併購同時進行的情況。
對於媒體上的各種推演版本,童政彰認為,併購案會涉及到合併者與被合併者的金融決策,「後續會怎麼走,本會不予評論」。
他僅表示,對於市場的發展,金管會都會有相當的掌握,也有一些設定跟推演,「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健發展,以及在過程中利害關係人的權益,這些都必須要合併考量。」
對於台新金主張,金管會應該以合意併購為優先,童政彰僅回應,金管會本身對於非合意併購已經加諸更多的條件、有一些前提,像是資本充足、經營能力佳、要有布局國際能力,以及必須負起良好的企業社會責任等。
社會大眾、客戶、員工、股東權益都要顧 金管會:不是加一減一的問題
童政彰也分析,所謂的利害關係人權益至少有4個層面:「第一個層面,也就是上位的層面,就是社會大眾權益,金融機構在合併的過程跟合併之後,是不是會影響到金融的穩定、是不是能促進市場競爭效益,我們也必須確保在合併之後,金融機構能夠繼續提供金融服務,並落實企業社會責任,這是我們最上位的考量。」
第二個部分,金管會認為金融機構在進行合併時,必須考慮到客戶利益,確保所有金融服務不受影響,「所以,過去這些金融機構有沒有做到公平待客,有沒有積極去建構友善金融環境,是否徹底落實普惠金融,這些都是主管機關考量的重點。」
第三個層次,對金管會來說便是員工的權益確保,金管會認為合併計劃必須充分考量員工的權益,包括就業穩定、職業發展機會、組織文化的融合、薪資結構的合理性…等,過程中也必須跟員工建立合適的溝通管道。
最後,則是股東權益,金融機構必須注意到合併對股東價值的影響,要確保合併交易能夠公平地對待股東。
金管會喊話中信金、台新金 維持金融市場穩定與發展
至於在社會大眾、客戶、員工與股東之間,相較之下,股東權益的排序是否被放到最後;對此,童政彰不願意這樣排序,他表示:「這不是加一、減一的問題」,言下之意,期盼能找到不牴觸上述四個族群權益的最大公約數。
最後,童政彰也說明:「維持金融市場的穩定跟發展是主管機關責無旁貸的責任,也是所有金融機構的責任。」
以這句話來說,金管會儘管沒有說明傾向讓中信金或台新金出線,但劃下的最低底線,就是各個玩家都應該維持市場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