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投信1名經理人,利用職務之便管理委託投資帳戶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炒股跟單,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金管會認定違反投信投顧法,開罰國泰投信120萬,並解除經理人職務。
金管會表示,經查發現國泰投信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於任職期間有違反個人交易規定之情事,該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且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顯已影響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正常執行。
金管會爰依缺失情節輕重依法對該投信公司及其人員分別核處行政處分如下:
一、裁罰時間:113年4月18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國泰投信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違反事實理由、處分結果:
(一) 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9條第1款、第69條、第71條第1項、第103條第1款、第111條第7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及第14條第5項準用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第19條之1。
(二)違反事實理由:國泰投信前國泰人壽全權委託國泰投信投資帳戶(台股九)經理人吳○○於擔任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期間,有以職務上知悉之消息,於所管理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從事個股交易期間,利用他人帳戶為相同個股買賣,且未依規定向公司申報;復國泰投信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未具有效性,未能有效防範利益衝突,且未能有效督導及查核經理人個人交易行為,業已影響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正常執行。
(三) 處分結果:
1、公司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對國泰投信核處警告,並依同法第111條第7款處罰鍰新臺幣120萬元。
2、人員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命令國泰投信解除前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吳○○之職務。
國泰投信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1款規定警告處分,相關業務將受下列限制:
一、最近1年不得申請(報)募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半年不得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三、最近3個月內不得向金管會申請投資外國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
四、其他事項:例如申請政府基金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將受影響。
金管會對於投信人員交易之利益衝突防範措施,現行已採行事前預防、事後交易監控及遵法宣導等監管措施,為健全資產管理業發展,維持市場交易秩序,金管會參酌各國監理制度,已於113年2月20日新增7項及精進6項利益衝突防範措施,以持續精進監管機制。金管會亦將持續強化投信事業內部控制制度及從業人員遵法意識與行為紀律,以確保落實公司治理及維護資產管理專業形象。
金管會重申,投信事業為管理眾人資產,屬高度監理之金融特許事業,業務經營應建構在誠信的企業文化與高標準的業務行為準則基礎上,資產管理業之經營首重誠信,並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對於違法之公司及個人,將予嚴懲不貸,避免少數從業人員行為,影響投資人對國內資產管理業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