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在週四(1/4)例行記者會上,說明對新光銀行祭出800萬罰鍰原因,金管會表示,新光銀前理財主管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有不當資金往來,時間長達4年4個月,導致客戶存款短少金額約2211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兩名受害客戶年齡都已超過80歲,因此金管會呼籲,金融機構在業務推廣及辦理上,應更重視對高齡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對此類行動、表達或認知能力等略弱的客戶族群,應持續強化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及關懷措施。
新光銀遭罰800萬元 前理專主管挪用客戶資金填補另一客戶帳戶
金管會說明,新光銀前理財主管黃員為客戶某甲的理財專員,說服某甲投資境外型投資商品與基金後,造成某甲大幅虧損,其後再與他協議:「我們是不是再來做相關調整」,並承諾「不管怎樣,我都賠你約定的相關報酬率」,因此釀成黃員挪用其他客戶款項的動機。
為填補答應某甲的報酬率,黃員開始從另一位客戶某乙的帳戶挪用資金,在取得某乙相關帳號密碼後,就把某乙的基金、定存提前解約,先把錢轉移到黃員自己的帳戶,再去補貼某甲。
該案件會東窗事發,是因為在111年11~12月間,在非黃員工作的新光銀其他分行(北高雄分行)發現,某乙客戶有非本人來辦理無摺轉帳交易的情況,去電後確認某乙並沒有授權他人來辦理轉帳。
設有內部監控制度卻未落實 金管會呼籲:應更重視高齡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金管會指出,從此案可看出新光銀在辦理存匯作業程序、理專監控及管理等機制,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下稱內控內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因而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800萬元罰鍰。
金管會也說明,儘管根據新光銀的內部規定「AUM監控報表」,當出現監控指標時,應由分行負責主管向客戶確認資金大幅減少原因,惟本案分行負責主管檢視結果未盡確實。
此外,金管會表示,在111年1月間,客戶於新光銀監控報表已出現監控指標,另該行111年10月已發現黃員疑有利用第三人帳戶之虞,惟未能就行內相關監控機制發現異常情事,進行整體性檢視,致所定內部監控機制未能有效運作,因而開罰新光銀800萬元。